貿促會各分支會:
最近,我會個別地方分支機構擅自參與設立所謂的“涉外仲裁機構”,并在有關網站等媒體上對此進行宣傳。如:“貿促xx分會”與“xx仲裁委員會”合作設立了“xx仲裁委員會xx國際仲裁如心”,“貿促會xx省分會”礦‘xx仲裁委員會”合作設立“xx省貿促會涉外糾紛仲裁工作站”。這種做法違反了忡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明確規定,已經在我國涉外仲裁業務的用戶中間造成了混淆,對我國的涉外仲裁事業產生了一定的不良影響。
根據《仲裁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涉外仲裁機構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吨俨梅ā肥跈嘣O立涉外仲裁委員會的機構是中國國際商會,而非真地方或行業分支機構,中國國際商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的分支機構無權自行決定組織設立或者參與設立涉外仲裁機構。
根據忡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地方和行業機構工作暫行規則》第二章“地方。行業貿促機構的職能”的規定,組織設立或參與設立涉外仲裁機構也并非貿促會分支機構的職能。貿促會分支機構不經與總會商量,不征得總會同意,自行與地方仲裁機構成立涉外仲裁中心或仲裁站的做法,既不符合《仲裁法》的規定,同時也違反貿促會的工作規程和組織紀律。
貿促會的涉外仲裁業務是貿促會為中外經濟貿易界提供的重要法律服務之一,經過近半個世紀的發展,在國際知名度、受案量等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這一來之不易的成就是與我會各分支機構的積極支持分不開的。有關分支機構必須立即停止以各種名義組織設立和參與設立涉外仲裁機構的不當行為。已經組織設立或參與設立的,應立即注銷或退出。對于拒不改正的,貿促會將視情節予以通報批評和其他處罰。
希望各分支機構按照貿促工作“一盤棋”思想的要求,著眼大局,繼續積極宣傳和推廣貿促會的涉外仲裁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