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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關于《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2019年8月9日生效實施)

           

          第一條 定義

          (一)《解決辦法》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19年6月18日實施的《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辦法》。

          (二)《程序規則》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2019年6月18日實施的《國家頂級域名爭議解決程序規則》。

          (三)《補充規則》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為審查域名爭議投訴及管理案件程序,根據《程序規則》的規定而制定的補充規則。

          (四)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網上爭議解決中心。

          (五)任何在《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中所定義的術語在本《補充規則》中均具有相同含義。

          第二條 范圍

          (一)本《補充規則》應與《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一并理解適用。

          (二)所有提交至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的域名投訴均受《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和本《補充規則》所約束。

          第三條 當事人與中心的聯絡

          (一)除非事先與中心另有約定,根據《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本《補充規則》的規定,任何可以或應要求提交至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的文件,均應在可保留傳送記錄的情況下,通過互聯網絡以電子形式提交。在以電子形式與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聯絡時,應當使用中心電子郵件地址domain@cietac.org或者案件經辦人所確定的其他電子郵件地址。

          (二)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對根據《程序規則》和本《補充規則》所收到的或當事人應要求而提交的文件,自投訴人最初提出投訴之日起保存一年。此后,所有這些已由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所收到的文件材料均予以銷毀。

          第四條 當事人與專家組的聯絡

          當事人一方與專家組之間的聯系或應要求向專家組所提交的文件,均應當通過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所指定的案件經辦人進行。當事人均不得單方面與專家組成員自行聯絡。

          第五條 投訴

          (一)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投訴書應當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交,并應當使用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二)投訴人應當使用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設定并在中心網站(dndrc.cietac.org或者www.odr.org.cn)上公布的“投訴書格式文本”制作投訴書,并按照中心網站“投訴書提交指南”的要求,將投訴書及證據材料(如有)提交至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秘書處郵箱domain@cietac.org。

          第六條 中心對投訴書的審查及書面投訴通知

          (一)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在確認收到投訴書后,可以就爭議域名的注冊信息請求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或者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予以確認。根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或者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對爭議域名注冊信息的確認,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就投訴書是否符合《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進行審查。

          (二)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經審查認定投訴書符合要求的,應于收到投訴人按規定繳納的程序費用后,按《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方式將投訴書送達被投訴人。

          (三)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經審查認為投訴書在形式上存有缺陷的,應當及時將所存在的缺陷通知投訴人。投訴人應在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秘書處所限定的期限內對中心所確認的缺陷進行修改。如投訴人未能在限定期限內對投訴書予以修改或修改后的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根據《程序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經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書面通知,投訴被視為撤回,案件予以撤銷。

          (四)案件程序自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向被投訴人送達業經審查合格的投訴書之日視為正式開始。

          (五)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在以電子形式向被投訴人送達投訴書及其附件的同時,可向Whois數據庫域名注冊資料中顯示的注冊域名持有人、技術聯系人、管理聯系人以及注冊商向爭議解決機構提供的域名注冊繳費聯系人的所有郵政通訊及傳真地址發送書面投訴通知,告知被投訴人被投訴的事實,并說明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已按《程序規則》及本《補充規則》規定,以電子文件形式向被投訴人傳送了投訴書及附件。書面投訴通知本身不包含書面投訴書或任何附件。

          第七條 答辯

          (一)被投訴人應于案件程序正式開始之日起20日內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答辯。

          (二)被投訴人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的答辯書應當采用電子文件形式提交,并應當使用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制作并提供的格式文件。

          (三)被投訴人應當使用域名爭議解決中心設定并在中心網站(dndrc.cietac.org或者www.odr.org.cn)上公布的“答辯書格式文本”制作答辯書,并按照中心網站“答辯書提交指南”的要求,將答辯書提交至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秘書處。

          第八條 專家指定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當制作并公布一份列有各自任職資格的專家名冊。當事人可查詢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網站以獲取專家詳細信息。就個案專家的指定而言,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當考慮以下情形:

          1. 爭議的性質;

          2. 專家的可獲得性;

          3. 當事人各方的身份;

          4. 專家的獨立性及公正性;

          5. 相關注冊協議中的規定。

          第九條 公正與獨立

          (一)專家在案件程序進行期間,應當始終保持獨立與公正,不得作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二)候選專家在接受指定前和指定專家在爭議解決程序進行中應當向雙方當事人及中心披露任何可能產生不公正或有礙當事人間爭議得以及時解決的情形。除非經當事人雙方同意,任何與爭議有利害關系而可能使一方當事人對其獨立公正產生合理懷疑的專家均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三)在被指定后直至裁決做出前,遇有專家死亡、不能履行職能或拒絕履行職能的情形,中心可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指定替代專家。

          第十條 專家組裁決

          (一)裁決書應當以電子文本形式作成。裁決書應當根據《程序規則》第四十條的規定,說明裁決結果及裁決理由,注明裁決作出日期并由專家確認簽署。

          (二)專家組應當在其組成之日起十四(14)日內將裁決提交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秘書處。如遇特殊情形,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可延長專家組作出裁決的期限。

          第十一條 裁決的公布

          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當在收到專家組裁決之日起三(3)日內將裁決書以電子通訊方式通知雙方當事人和有關注冊服務機構以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除非專家組另有決定,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應當將裁決書全文在網站上予以公布,并應列明:

          1. 案件編號

          2. 爭議域名

          3. 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名稱

          4. 案件裁決

          5. 裁決公布日期

          第十二條 裁決之修正

          (一)在收到裁決通知之日起七(7)日內,一方當事人可書面通知中心,請求專家組對裁決中的計算、書寫及打印錯誤或其他類似錯誤進行更正。更正應以電子形式作出并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分。

          (二)專家組自裁決做出之日起七(7)日內,可就前款所規定的錯誤自行作出更正。

          第十三條 書面陳述的字數限制

          (一)根據《程序規則》第十二條第九款及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投訴書和答辯書“事實與理由”部分的字數(最多)應為3000字(不含標點符號)。當事人應遵守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有關字數的規定,專家組有權自行決定對超出字數限制以外的文字不予考慮,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因此而產生的后果。

          (二)根據《程序規則》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專家組有權自行決定其裁決書的長度,不受上述字數的限制。

          第十四條 案件經辦人的指定

          (一)投訴人的投訴一經受理,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即應指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經辦人負責案件的程序性事項。案件經辦人僅向專家組提供行政協助,無權就與域名爭議有關的實體問題發表意見。

          (二)當事人雙方與專家組之間的聯絡應當通過案件經辦人進行。

          第十五條 費用(人民幣)

          (一)案件程序所需費用標準

          (二)在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提交投訴書后三(3)日內,投訴人應當依據其自己選擇的專家組成員數量及其提出投訴的域名的數量,按照上述收費標準向中心繳納域名爭議解決程序所需的費用。在此期限內未依規定繳納相應費用并經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書面通知后仍未在限定時間內繳納的,經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書面告知,投訴視為撤回,案件程序予以終止。

          (三)依本《補充規則》的規定,應當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繳納的案件程序費用,可以現金、支票、銀行匯款或銀行匯票等方式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支付。一般情況下,所需支付的費用均以人民幣為準。如果當事人以美元繳納,則美元與人民幣之間的匯率應以現行匯率作準。

          (四)案件程序費用應當全部由投訴人承擔。在投訴人選擇一(1)人專家組,而被投訴人選擇三(3)人專家組的情況下,案件程序費用由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等額承擔。

          (五)上述費用不包括當事人一方可能向其代理律師支付的任何費用。

          (六)任何因向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繳納案件程序費用而產生的銀行手續費、轉賬費或其他費用均由繳納費用的當事人一方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責任的排除

          (一)在不違背任何現行法律的情況下,除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外,專家不應就與依照《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案件程序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向當事人、相關注冊服務機構或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承擔責任。

          (二)在不違背任何現行法律的情況下,除有欺詐或故意不當行為外,域名爭議解決中心、中心負責人員及其工作人員不應就與依照《解決辦法》《程序規則》及《補充規則》的規定所進行的案件程序有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向當事人、相關注冊服務機構或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承擔責任。

          第十七條 修訂

          在遵守《解決辦法》和《程序規則》的前提下,域名爭議解決中心有權適時自行對本《補充規則》予以修訂,并在征得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認可后并公布實施。

          第十八條 解釋

          本《補充規則》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生效

          本《補充規則》自2019年8月9日起施行。2014年11月21日施行的原《補充規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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