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稅務局關于“三流合一”(即貨物流、資金流、發票流應統一)的要求,對于貿仲而言是指當事人、仲裁相關費用的繳納方和退費接收方、發票受票方,三者應統一。所以,貿仲只針對案件當事人進行仲裁相關費用的收退和發票的開具工作。
感謝您的支持與配合。
貿仲財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