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鄂立呈字第7號請示收悉,經研究認為,本案當事人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約定在香港依據國際商會的仲裁法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按仲裁地香港的法律,該仲裁條款是有效的、可以執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人民法院對本案糾紛無管轄權,你院應告知當事人通過仲裁方式解決本案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