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后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復 法復[1997]5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號請示及1997年1月20日補充意見均已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對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復
1997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