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1997]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據了解,目前一些地區人民法院以仲裁裁決書送達超過規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違反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38號“關于進一步做好重新組建仲裁機構工作的通知”(簡稱國辦發[1995]38號文)規定為由,裁定撤銷仲裁裁決。
國辦發[1995]38號文第三條規定中提到的六個月期限,指的是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的期限,不包括送達仲裁裁決的期限。法院以仲裁裁決送達超過六個月規定期限,不符合仲裁程序,違反國辦發[1995]38號文規定為由,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既于法律無據,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凡發現在審判工作中存在上述問題的,應當及時依法予以糾正。
特此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