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
● 裁決
普通程序案件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期限為組庭之日起6個月內(涉外案件)或4個月內(國內案件)。簡易程序案件仲裁庭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裁決。仲裁庭要求并經貿仲委秘書長批準,裁決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仲裁庭的裁決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決定。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裁決依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書面意見應當附卷,并可以附在裁決書后,但該書面意見不構成裁決書的組成部分。
根據貿仲委的《仲裁規則》,仲裁庭應當在簽署裁決前將裁決草案提交給貿仲委,貿仲委可以在不影響仲裁庭獨立性的前提下,就裁決書的有關問題提請仲裁員注意。貿仲委實行的裁決書草案核閱制度,有助于確保裁決質量和裁決在全球范圍內的可執行性。
作出仲裁裁決書的日期,即為仲裁裁決生效的日期。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