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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前位置: 首頁 >> 多元服務 > 域名爭議
          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之規則 ("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在 2015 年 7 月 31 日當天或之后向提供商提交投訴而啟動的所有 UDRP 程序。上一版本規則適用于在 2015 年 7 月 30 日或之前提交投訴而啟動的所有程序,具體內容可訪問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ules-be-2012-02-25-en 。UDRP 提供商可選擇在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通過本規則所載通知程序發出通知。

          依據《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經 ICANN 批準)發起的、旨在解決域名爭議的行政程序應遵守本規則規定以及負責實施該程序的提供商在其網站上公布的補充規則的規定。如提供商的補充規則與本規則沖突,以本規則為準。

          1. 定義

          在本規則中:

          投訴方指提出域名注冊相關投訴的當事方。

          ICANN 指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

          鎖定指注冊商針對域名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旨在防止被投訴方修改域名注冊人和注冊商的信息等等,但不影響域名的解析和續用。

          共同管轄指法院管轄區位于:(a) 注冊商總辦事處(假設域名持有者已將其注冊協議提交給該管轄區以尋求法院對涉及域名使用或因域名使用而引起的爭議的判決);或 (b) 在向提供商提交投訴時注冊商 Whois 數據庫中顯示的域名持有者用于注冊域名的地址。

          專家組指提供商指定的負責裁決域名注冊相關投訴的行政專家組。

          專家組成員指被提供商指定為專家組成員的個人。

          當事方指投訴方或被投訴方。

          未決期間指自投訴方向 UDRP 提供商提交 UDRP 投訴到執行 UDRP 裁決或終止 UDRP 投訴之間的時間段。

          政策指通過引用納入而構成注冊協議一部分的《統一域名爭議解決政策》。

          提供商指獲得 ICANN 認可的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此類提供商列表請訪問 http://www.icann.org/en/dndr/udrp/approved-providers.htm。

          注冊商指為被投訴方提供投訴所涉及域名的注冊服務的實體。

          注冊協議指注冊商與域名持有者之間簽署的協議。

          被投訴方指持有被投訴注冊域名的持有者。

          反向域名劫持指惡意利用《政策》,企圖剝奪注冊域名持有者所持有域名的行為。

          補充規則指負責實施程序的提供商所采納的、旨在補充本規則內容的規則?!堆a充規則》的內容不應與《政策》或本規則規定相悖,并且應涵蓋以下主題:費用、字數和頁數限制及指南、文件大小和格式、提供商和專家組的聯系方式以及封面格式。

          書面通知指提供商向被投訴方發出的、告知依據《政策》的行政程序正式開始的硬拷貝通知,該通知應告知被投訴方被投訴的事實,并說明提供商已按本規則規定,以電子方式向被投訴方發送了投訴書及附件。書面通知本身不包括書面投訴書或任何附件。

          2. 通信

          (a) 在以電子方式向被投訴方發送投訴書及附件時,提供商有責任采取合理可行的手段以保證被投訴方確實收到通知。當被投訴方確實收到通知,或提供商為保證被投訴方確實收到通知而采取下列措施后,即視為提供商已履行責任:

          (i) 向 (A) 注冊商 Whois 數據庫域名注冊數據中顯示的注冊域名持有者、技術聯系人和管理聯系人以及 (B) 注冊商向提供商提供的域名注冊繳費聯系人的所有郵政地址及傳真地址發送投訴的書面通知;并且

          (ii) 通過電子郵件向以下地址發送電子形式的投訴書及所有附件:

          (A) 該注冊域名的技術聯系人、管理聯系人和繳費聯系人的電子郵件地址;

          (B) postmaster@<爭議域名>;以及

          (C) 當該域名(或 "www." 后接該域名)能解析至某一有效網頁(提供商確認該網頁并非由注冊商或 ISP 所維護的、可停放多個域名持有者所注冊域名的一般網頁)時,該網頁上顯示的或鏈接到的所有電子郵件地址;

          (iii) 向被投訴方自行選擇并通知提供商的所有電子郵件地址發送投訴書及附件,并在可行情況下,向投訴方依據第 3(b)(v) 條向提供商提供的所有其他電子郵件地址發送投訴書及附件。

          (b) 除第 2(a) 條規定的情形以外,依據本規則向投訴方或被投訴方提供的任何書面通信文件均應以電子形式通過互聯網傳送(并保存傳送記錄),或分別通過投訴方或被投訴方合理要求的首選方式傳送(參見第 3(b)(iii) 條和第 5(b)(iii) 條)。

          (c) 向提供商或專家組提交的任何文件均應按提供商《補充規則》中規定的方法和方式(在適用情況下,包括副本份數的要求)提交。

          (d) 文件均應以第 11 條規定的語言撰寫。

          (e) 任一當事方均可通知提供商和注冊商更新自己的聯系人信息。

          (f)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或專家組另行決定,否則所有依據本規則提供的文件的送達日期均應按以下方式進行界定:

          (i) 如果通過互聯網傳送,則在傳送日期可驗證的情況下,傳送日期即為送達日期;或者,當情況適用時,

          (ii) 如果通過傳真傳送,則傳送確認書上顯示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或者

          (iii) 如果通過郵寄或快遞服務傳送,則收據上標注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g) 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否則本規則規定的所有從文件送達之日算起的期限均按第 2(f) 條的規定,以文件被視為送達的最早日期開始算起。

          (h) 任何通信文件

          (i) 凡由專家組傳送給任一當事方的,均應同時向提供商和另一當事方傳送副本;

          (ii) 凡由提供商傳送給任一當事方的,均應同時向另一當事方傳送副本;以及

          (iii) 凡由一當事方傳送的,均應根據具體情況同時向另一當事方、專家組和提供商傳送副本。

          (i) 文件傳送方有責任保存文件傳送事實和傳送情況的記錄,以備相關當事方查驗和報告之需。這類記錄包括提供商依據第 2(a)(i) 條規定以郵寄和/或傳真方式向被投訴方傳送的書面通知。

          (j) 如果發送文件的當事一方收到文件未送達的通知,該當事方應立即向專家組通報有關情況(如果當時尚未指定專家組,則通知提供商)。有關文件傳送和回復的進一步程序應按照專家組(或提供商)的指示進行。

          3. 投訴

          (a) 任何個人或實體均可依據《政策》和本規則向經 ICANN 認可的任意提供商提出投訴,啟動行政程序。(由于工作量限制或其他原因,提供商有時可能會暫停受理投訴。這種情況下,提供商應拒絕接受投訴請求。有關個人或實體可轉而向其他提供商提起投訴)

          (b) 投訴書及所有附件應以電子形式提交,并且應該:

          (i) 提出依據《政策》和本政策裁決本次投訴的請求;

          (ii) 提供投訴方及其行政程序授權代表的姓名、郵寄地址、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

          (iii) 注明行政程序中就 (A) 電子文件材料和 (B) 包含硬拷貝文件的材料(如適用)與投訴方聯絡的首選通信方式(包括聯系人、聯系方法和地址信息);

          (iv) 指定投訴方是選擇一人專家組還是選擇三人專家組來裁決爭議。如果投訴方選擇由三人專家組裁決爭議,則應提供三名候選專家的姓名和詳細聯系信息,以便從中指定一名專家組成員(三位候選專家可從 ICANN 認可的任一家提供商的專家組成員名單中選擇);

          (v) 提供被投訴方(域名持有者)的名稱以及投訴方已知的有關如何聯系被投訴方或其代表的所有信息(所有郵寄地址、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及傳真號碼),包括投訴前雙方交涉過程中的聯系信息,這些信息應詳細具體,以便提供商能夠按第 2(a) 條規定向被投訴方發送投訴書;

          (vi) 指明投訴涉及的域名;

          (vii) 說明提起投訴時上述域名的注冊商;

          (viii) 指明投訴針對的商標或服務標志,對于每一個標志,如果有商品或服務使用該標志,則說明這些商品或服務(投訴方亦可單獨說明在提起投訴之時,投訴方打算將來在其他哪些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

          (ix) 根據《政策》規定,說明投訴理由,尤其應包括:

          (1) 爭議域名與投訴方享有權利的商標或服務標志是如何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的;及

          (2) 認為被投訴方(域名持有者)對投訴所涉及域名不應享有權利或合法利益的原因;及

          (3) 認為爭議域名系惡意注冊和使用的原因

          (投訴方在說明上述第 (2) 和第 (3) 項內容時,應對《政策》第 4(b) 條和第 4(c) 條中適用的各個方面展開論述。說明內容應符合提供商《補充規則》中規定的字數或頁數限制);

          (x) 根據《政策》規定,說明已尋求的補救措施;

          (xi) 指出其他已經開始或已經終止的與投訴所涉及域名相關的所有法律程序;

          (xii) 聲明投訴方如對行政程序中取消或轉讓域名的裁決有任何疑義,將把相關投訴提交給已確定的一個以上共同管轄區內的管轄法院;

          (xiii) 在結尾附上以下聲明,聲明后面由投訴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電子格式):

          "投訴方同意,其有關域名注冊、爭議或爭議解決的要求和補救措施將僅針對域名持有者,所有此類求和補救措施不針對 (a) 爭議解決服務提供商和專家組成員(故意不當行為除外)、(b) 注冊商、(c) 注冊局管理員以及 (d) 互聯網名稱與數字地址分配機構及其董事、管理人員、員工和代理人。"

          "投訴方保證,投訴書中所載信息系投訴方盡最大程度可提供的完整準確信息,投訴方未因諸如騷擾等不當目的提交該投訴,并且投訴書中的主張均是依據本規則和適用法律規定提出,本投訴書及其今后基于善意、合理抗辯而擴充的內容均如此。"并且

          (xiv) 以附件形式提交包括爭議域名適用的《政策》副本和投訴涉及的所有商標或服務標志注冊在內的所有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據,并同時提供上述證據的索引表。
          (c) 投訴方可對注冊在同一域名持有者名下的多個域名提起投訴。

          4. 投訴通知

          (a) 提供商應向注冊商提交一份驗證請求。其中包括請注冊商對相關域名進行鎖定的要求。

          (b) 注冊商應在收到提供商驗證請求的兩 (2) 個工作日內,向提供商提供驗證請求中要求的信息,并確認已鎖定相關域名。注冊商應在執行鎖定操作后再通知被投訴方行政程序的事實。在 UDRP 程序未決期間,應確保爭議域名始終處于鎖定狀態。如要對被投訴方數據進行更新(例如,通過隱私/代理服務提供商請求披露其所代理客戶的資料),必須在兩 (2) 個工作日結束前,或在注冊商驗證所請求信息并向 UDRP 提供商確認鎖定狀態前完成,以先發生者為準。兩 (2) 個工作日之后對被投訴方數據進行的任何修改將納入專家組裁決范圍。

          (c) 提供商應審查投訴書是否符合《政策》和本規則的形式規定,如果符合,提供商應在收到投訴方依據第 19 條規定繳納的費用后三 (3) 個日歷日內,根據第 2(a) 條規定將投訴書及所有附件以電子形式轉發給被投訴方和注冊商,同時向被投訴方發送投訴書面通知(連同提供商《補充規則》中規定的說明性封面)。

          (d) 如果提供商發現投訴書在形式上存在缺陷,應立即告知投訴方和被投訴方該缺陷。投訴方應在五 (5) 個日歷日內糾正此類缺陷,否則將視為撤銷行政程序,但這不妨礙投訴方提起其他投訴。

          (e) 如提供商以形式缺陷為由駁回投訴,或投訴方主動撤銷投訴,則提供商應告知注冊商行政程序被撤銷一事,注冊商應在收到提供商發出的駁回或撤銷通知后一 (1) 個工作日內解除域名鎖定。

          (f) 行政程序開始之日應為提供商依據第 2(a) 條規定完成向被投訴方發送投訴文件的職責之日。

          (g) 提供商應立即通知投訴方、被投訴方、相關注冊商和 ICANN 行政程序的開始日期。提供商還應告知被投訴方,如要在 UDRP 程序未決期間更正被投訴方的聯系人信息,應依據第 5(c)(ii) 條和第 5(c)(iii) 條規則與提供商進一步溝通。

          5. 回應

          (a) 被投訴方應在自行政程序開始之日起二十 (20) 日內向提供商提交回應。

          (b) 被投訴方可明確要求將對投訴的回應時間延長四 (4) 個日歷日,提供商應無條件地批準此延期,并通知相關方。此次延期不妨礙提供商依據第 5(d) 條規則給予再次延期。

          (c) 回應文件及所有附件應以電子形式提交,并且應該:

          (i) 針對投訴書中的陳述和指控進行回應,同時給出被投訴方(域名持有者)保留爭議域名的注冊和繼續使用爭議域名的所有依據和理由(此部分內容應符合提供商《補充規則》規定的字數或頁數限制);

          (ii) 提供被投訴方(域名持有者)及其行政程序授權代表的姓名、郵寄地址、電子郵件地址、電話號碼和傳真號碼;

          (iii) 注明行政程序中就 (A) 電子文件材料和 (B) 包含硬拷貝文件的材料(如適用)與被投訴方聯絡的首選通信方式(包括聯系人、聯系方法和地址信息);

          (iv) 如果投訴方已在投訴書中選擇了一人專家組(參見第 3(b)(iv) 條),則應聲明被投訴方是否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裁決;

          (v) 如果投訴方和被投訴方中有一方選擇了三人專家組,則應提供三名候選專家的姓名和詳細聯系信息,以便從中指定一名專家組成員(三位候選專家可從 ICANN 認可的任一家提供商的專家組成員名單中選擇);

          (vi) 指出其他已經開始或已經終止的與投訴所涉及域名相關的所有法律程序;

          (vii) 聲明已經按照第 2(b) 條規定向投訴方發送或傳送了回應文件及所有附件的副本;以及

          (viii) 在結尾附上以下聲明,聲明后面由被投訴方或其授權代表簽字(電子格式):

          "被投訴方保證,回應文件中所載信息系被投訴方盡最大程度可提供的完整準確信息,被投訴方未因諸如騷擾等不當目的提交該回應,并且回應文件中的主張均是依據本規則和適用法律規定提出,本回應文件及其今后基于善意、合理抗辯而擴充的內容均如此。"并且

          (ix) 以附件形式提交被投訴方依據的所有相關文件或其他證據,并同時提供此類文件的索引表。

          (d) 如果投訴方選擇將爭議交由一人專家組裁決,而被投訴方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裁決,則被投訴方應承擔提供商《補充規則》所規定的三人專家組費用的一半。該費用應在向提供商提交回應時一并支付。如未能按要求支付該費用,爭議將由一人專家組裁決。

          (e) 應被投訴方請求,提供商可在個別案件中延長提交回應的期限。經當事方書面約定,并獲得提供商批準后,也可進一步延長該期限。

          (f) 如被投訴方在無特殊情形的情況下未能提交回應,專家組應依據投訴書裁決爭議。

          6. 專家組的指定和裁決期限

          (a) 所有提供商均應制定并公布其專家組成員名單及各成員資歷。

          (b) 如果投訴方和被投訴方均未選擇三人專家組(第 3(b)(iv) 條和第 5(b)(iv) 條),則提供商應在收到被投訴方回應或回應期限滿后五 (5) 個日歷日內從其專家組成員名單中指定一名專家組成員。一人專家組的費用應全部由投訴方承擔。

          (c) 如果投訴方和被投訴方中有一方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裁決,則提供商應依據第 6(e) 條規定的程序指定三名專家組成員。三人專家組的費用應全部由投訴方承擔,但如果是被投訴方選擇的三人專家組,則相關費用應由雙方各承擔一半。

          (d) 除非投訴方已經選擇了三人專家組,否則投訴方應在收到被投訴方選擇三人專家組的回應后五 (5) 個日歷日內向提供商提交三名候選專家的姓名和詳細聯系信息,以便從中指定一名專家組成員。這三位候選專家可從 ICANN 認可的任一家提供商的專家組成員名單中選擇。

          (e) 在投訴方和被投訴方中有一方選擇了三人專家組的情況下,提供商應盡量從投訴方和被投訴方提供的候選專家名單中各指定一名作為專家組成員。如提供商未能在五 (5) 個日歷日內按慣例從雙方候選專家名單中指定一名專家組成員,則提供商應從其自己的專家組成員名單中指定兩名。第三名成員應由提供商從其提供給當事雙方的五位候選專家名單中選擇。在提供商向當事雙方提交五位候選專家名單后五 (5) 個日歷日內,雙方可憑自己意愿進行選擇并將選擇結果告知提供商,提供商應合理權衡雙方的選擇,從這五位中指定第三名專家組成員。

          (f) 一旦指定整個專家組,提供商應通知當事雙方指定的專家組成員以及裁決日期。如無特殊情況,專家組應在該日期前向提供商提交其關于投訴的裁決結果。

          7. 公正與獨立

          專家組成員應公正獨立,并且應在接受委任前向提供商披露任何有合理理由懷疑可能會影響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的情況。如果在行政程序的任何階段出現有合理理由懷疑可能會影響專家組成員公正性或獨立性的新情況,該成員應立即向提供商披露。這種情況下,提供商有權指定其他專家組成員代替。

          8. 當事方與專家組之間的聯絡

          任一當事方或其代表都不得單方面與專家組聯絡。當事方與專家組或提供商之間的所有聯絡均應按照提供商根據提供商《補充規則》中所規定方式指定的案件經辦人進行。

          9. 將案件移交專家組

          當專家組由一人組成時,該專家組成員一經指定,或當專家組由三人組成時,最后一名專家組成員一經指定,提供商應立即將案件移交給專家組。

          10. 專家組的一般權力

          (a) 專家組應依據《政策》及本規則的規定,以其認為恰當的方式開展行政程序。

          (b) 任何情況下,專家組均應確保平等對待當事雙方,并保證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機會陳述案情。

          (c) 專家組應確保行政程序以其應有的速度進行。特殊情況下,專家組可應當事方的請求或自行決定延長本規則規定或專家組確定的期限。

          (d) 專家組應決定證據的可接受性、關聯性、實質性和重要性。

          (e) 專家組應根據《政策》和本規則規定決定是否依當事一方的請求對多個域名爭議合并審理。

          11. 程序所使用語言

          (a) 除非當事雙方另有約定或注冊協議另有規定,以及專家組權威人士根據行政程序的具體情況另行決定,否則行政程序使用的語言應與注冊協議使用的語言一致。

          (b) 如果當事方所提交文件使用的語言與行政程序所用語言不一致,專家組可要求當事方同時用行政程序所用語言提供該文件的全部或部分翻譯。

          12. 進一步陳述

          除投訴書和回應文件以外,專家組可自行決定要求任一當事方就案件提供進一步陳述或提交相關文件。

          13. 當庭聽證

          除非專家組在特殊情況下認為有必要通過當庭聽證來裁決投訴,否則不應舉行當庭聽證(包括電話會議、視頻會議和網絡會議形式的聽證)。

          14. 失職

          (a) 如當事方在無特殊情形的情況下不遵守本規則規定或專家組確定的任何期限,專家組應繼續進行行政程序,對投訴作出裁決。

          (b) 如當事方在無特殊情形的情況下不遵守本規則的任何規定或要求或專家組的任何要求,專家組應對此作出其認為恰當的推論。

          15. 專家組裁決

          (a) 專家組應基于當事方提交的陳述和文件,依據《政策》、本規則及專家組認為適用的其他法律法規和原則對投訴作出裁決。

          (b) 如無特殊情況,專家組應在其根據第 6 條規定獲得委任后十四 (14) 天內將投訴裁決結果提交給提供商。

          (c) 如果是三人專家組,應根據多數意見作出裁決。

          (d) 專家組裁決應采用書面形式,并注明裁決依據、裁決日期以及專家組成員的姓名。

          (e) 專家組裁決和不同意見一般應符合提供商《補充規則》中關于文件長度的規定。依據多數意見作出的裁決應附上所有不同意見。如果專家組認為爭議不屬于《政策》第 4(a) 條規定的范圍,應予以說明。如果專家組在審閱當事方提交的材料后認為該投訴屬惡意投訴,例如企圖反向劫持域名或主要是為了騷擾域名持有者等情形,專家組應在其裁決中宣布該投訴屬惡意投訴,構成行政程序濫用。

          16. 通知當事方裁決結果

          (a) 提供商應在收到專家組裁決后三 (3) 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全文發送給各當事方、相關注冊商和 ICANN。相關注冊商應在收到提供商發送的裁決書后三 (3) 個工作日內將依據《政策》執行裁決的日期告知各當事方、提供商和 ICANN。

          (b) 除非專家組另行決定(參見《政策》第 4(j) 條),否則提供商應在可公開訪問的網站上公布裁決書全文和裁決執行日期。任何情況下,提供商均應公開裁決書中有關惡意投訴的部分(參見本規則第 15(e) 條。

          17. 和解或其他終止程序的事由

          (a) 如果當事雙方在專家組作出裁決之前達成和解,專家組應終止行政程序。和解流程如 17(a)(i) - 17(a)(vii) 所述:

          (i) 當事雙方向提供商提交書面通知,請求暫停程序以便雙方商討和解事宜。

          (ii) 提供商確認收到暫停程序請求,并通知注冊商該暫停請求以及預計暫停持續時間。

          (iii) 當事方達成和解,并進一步根據提供商的《補充規則》及和解書向提供商提交標準的和解書。標準和解書本身不構成協議,只是對雙方單獨和解協議中的基本條款進行概括。提供商不得將填寫完成的標準和解書披露給任何第三方。

          (iv) 提供商向注冊商確認和解結果并抄送當事雙方,以便注冊商采取相關行動。

          (v) 注冊商應在收到提供商發出的 17(a)(iv) 中所述進一步通知后的兩 (2) 個工作日內,解除相關域名的鎖定狀態。

          (vi) 投訴方提供商確認已依據提供商《補充規則》執行爭議域名的和解。

          (vii) 提供商在不妨礙當事方其他操作的情況下撤銷程序,和解中另有規定時除外。

          (b) 如果在專家組作出裁決前,行政程序因任何原因無需或無法繼續進行,則專家組應終止行政程序,但當事方在專家組確定的期限內提出正當反對理由時除外。

          18. 法律訴訟的影響

          (a) 在行政程序開始前或在其進行過程中,如出現有關投訴所涉及域名爭議的法律訴訟,專家組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暫?;蚪K止行政程序,或者繼續行政程序直至作出裁決。

          (b) 如果當事一方在行政程序未決期間就投訴所涉及的域名爭議提起法律訴訟,則該當事方應立即通知專家組和提供商。參見上文第 8 條。

          19. 費用

          (a) 投訴方應依據提供商《補充規則》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提供商支付固定金額的基本費用。被投訴方如依據第 5(b)(iv) 條規定選擇將爭議交由三人專家組裁決,而非交由投訴方選擇的一人專家組裁決,則被投訴方應向提供商支付三人專家組固定費用的一半。參見第 5(c) 條。除第 19(d) 條規定的情形以外,在其他所有情況下,提供商的所有費用均由投訴方承擔。專家組一經指定,提供商即應根據提供商《補充規則》的規定將適當比例的基本費用(如有)返還給投訴方。

          (b) 在收到投訴方根據第 19(a) 條規定繳納的基本費用前,提供商不應就有關投訴采取任何行動。

          (c) 如果提供商在收到投訴后十 (10) 個日歷日內未收到相關費用,即視為撤銷投訴,行政程序終止。

          (d) 特殊情況下(如舉行當庭聽證等),提供商應要求當事雙方支付額外的費用,該費用應在與當事雙方和專家組協商后決定。

          20. 責任免除

          除非是故意不當行為,否則對于與依據本規則進行的任何行政程序相關的任何行為或疏忽,提供商和專家組成員不向當事方承擔任何責任。

          21. 修訂

          本版本規則自投訴提交至提供商之時起生效,適用于針對該投訴開始的行政程序。未經 ICANN 明確書面同意,不得對本規則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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