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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與國際商事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與合同受阻(一)

           

          前言:當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處于關鍵時期,全國上下眾志成城,同心同德,各行各業都在本職崗位上為打贏這場阻擊戰全力以赴。作為中國最早設立的國際仲裁機構,貿仲在積極應對防疫工作的同時,專門設立“共克時艱,玉汝于成---抗擊疫情法律風險防范專欄”,歡迎和鼓勵各行業仲裁員、專家發揮專業所長,積極研究,提前謀劃,為各行各業抵御疫情法律風險、有序復工復產獻計獻策。我們希望將專欄辦成一個重大疫情公共衛生事件下各方共享法律觀點的公益性平臺,共同為推動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貢獻法治的力量。

          本平臺為法律專業人士交流平臺,相關主張不代表貿仲觀點。

           

          本文7700字,閱讀時間約15分鐘

           

          2020年春節前期在武漢出現的冠狀病毒最終導致疫情在全國爆發,并在不少國家相繼確診相關病例。我國出臺了一系列防疫措施,如延長春節假期、宣布延期復工、部分城市封城、鼓勵居家辦公和錯峰上班等。這一系列措施不僅對國內的社會經濟秩序產生了嚴重影響,也引發了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關于合同履行的問題出現不少聲音,爭議焦點在于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合同受阻),以及當事人是否可以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于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等。本文就不可抗力和合同受阻理論在國際商事合同中的運用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意見和建議。

          一、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國際社會的影響 

          2020年1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第2020-0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同時將其納入《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的檢疫傳染病管理。[1]當地時間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衛生組織總干事譚德塞在日內瓦舉行新聞發布會,說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已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2]

          為應對疫情,我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湖北省武漢市于2020年1月23日封城,隨后其他省市先后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國務院于2020年01月27日宣布延長春節假期至2月2日,隨后各地根據自身情況推遲了學生上學和企業復工的時間,并設定了居家隔離14天的措施。許多學校推出遠程授課的方案,大量企業允許符合條件的員工遠程辦公。

          為抑制疫情擴散,許多國家政府采取了入境限制措施,涉及人員往來、進口貨物、禁飛等防御措施。

          (1)關于限制人員入境方面的主要措施

          2020年1月31日,美國政府宣布自美東時間2月2日17時起,過去14天內曾到過中國的非美國公民不能進入美國境內。[3]馬來西亞自2020年2月9日起,不論國籍,只要曾前往湖北、浙江和江蘇地區的人員,在14天內不能入境馬來西亞。[4]澳大利亞自2020年2月1日起,實行所有從中國大陸出境或中轉來澳的非澳公民14天內不得入境。[5]2020年2月5日,印度宣布自中國赴印度旅行的外國人,所持印度簽證(包括電子簽證)無效,確需赴印度旅行的,可通過電郵聯系印度駐華使領館重新申請簽證。[6]新加坡自2020年2月14日起,從中國大陸地區出發的人員,無論國籍均不能在新入境、轉機。中國公民從中國大陸以外國家或地區出發,且14天內沒有到訪過中國大陸,可以在新加坡轉機,但不能入境。如確需入境,須提前申請入境許可。[7]

          (2)貨物進出口方面

          2020年2月1日,尼泊爾衛生與人口部發布公告,宣布對口罩等個人防護物資進行核查,并在無法保證庫存的情況下限制其出口。[8] 2020年2月2日,約旦宣布,為了防止新型冠狀病毒在約旦傳播,暫停進口中國動植物產品。有關進口許可證已經暫停發放,直到另行通知。農業部該將在“未來期間”對該決定進行重新審查。[9] 2020年2月3日,伊朗食品藥品組織醫療設備和物資司司長薩法維宣布,經與海關協調,暫停未經衛生部授權的醫用口罩出境。[10] 2020年2月5日,韓政府宣布運1千個以上口罩或消毒液出境時,不再適用簡易通關,若疑似囤貨居奇,將立即報警處理。[11]2020年2月7日,土耳其方面宣布,作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措施,決定暫時停止從中國進口所有活體、非活體動物及動物類制品。[12] 2020年1月31日,印度工商部門發布第44號通知宣布暫時禁止對外出口所有種類的個人防護設備,包含海關編碼HS901850、HS901890、HS9020、HS392690、HS621790、HS630790,涉及保護服裝免受空氣傳播顆粒和/或任何其他呼吸面罩的防護服和口罩或任何其他個人防護服[包括工作服(2/3/4級和N95防護口罩)]。該禁令立即生效,截止日期尚未確定。2020年2月8日,印度工商部門對2020年1月31日的進行了修改,允許出口外科口罩/一次性口罩(2/3層)和除NBR手套以外的所有手套等物品。但是,所有其他個人防護設備,包括N-95以及上述例外中未指定的其他個人防護設備以及口罩和手套仍然禁止出口。[13]其他不少國家也采取了相應的進出口限制措施。

          (3)關于航班禁飛措施

          受疫情影響,全球多家航空企業宣布減少或暫停至中國內地的航班[14],例如:2020年1月30日,意大利政府宣布采取暫停中意之間航班往來的措施。[15]2020年1月31日,土耳其航空公司宣布,在評估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后,決定從即日起至2020年2月9日暫停伊斯坦布爾往返北京、廣州、上海和西安的航班。[16]跨國航空運力大幅下降,運價出現了大幅波動。

          由于我國疫情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不可避免地導致某些合同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疫情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已經開始顯現。2020年2月1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開具了首份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17]截至2020年2月14日,中國貿促會累計為企業出具1600多份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18]

          二、不可抗力條款與合同受阻理論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這個法律概念來源于《法國民法典》。[19]我國《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边@種客觀情況并非由訂約當事人的原因所導致,當事人在訂約時無法預見該情況會在履約時發生,也無法避免或控制事件的產生和發展。不可抗力既可以是自然原因造成,也可以是人為原因造成。常見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政府行為,如合同訂立后,由于政府頒布禁止性法令使合同不能履行;社會異?,F象,如罷工、騷亂等。[20]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可能導致合同履行中斷、遲延,甚至履行不能。

          不可抗力條款旨在當發生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正常履行時,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進行調整。當事人訂立的國際商事合同,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如中國、法國等大陸法國家)等都可能包含不可抗力條款。

          英國、美國、新加坡、香港等普通法國家或地區雖然沒有關于不可抗力條款的明文規定,但是不可抗力條款的一部分“精髓”蘊含在“合同受阻(frustration)”的理論之中。

          1. 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在國際商事合同中十分常見,如果合同中包含此種條款,訂約當事人無疑受該條款的約束。相較于合同所適用的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條款,當事人訂立的國際商事合同中包含的不可抗力條款通常更為具體,在調整當事人權利義務方面也更為靈活。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當事人約定的調整雙方權利義務的方式可能包括:受不可抗力影響一方告知合同相對方的義務;提交第三方出具的存在不可抗力事實的證明的義務;暫停履行合同,在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繼續履行;部分履行合同;延長履行期限;在遲延履行超過一定期限時允許終止合同;直接解除合同等。

          例如,《BIMCO新造船標準格式合同》第34條約定:“可允許的延期——(a)若下列事件導致船舶交付的實際拖期,交船期將予延長:(i)不可抗力事件:(1)天災不可抗力;(2)政府征用、管制、干涉、要求或干擾;(3)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或威脅或由此產生的后果;(4)暴露、內亂、封鎖或禁運;(5)流行性傳染??;(6)地震、山崩、洪水、潮汐波或反常天氣狀況;(7)罷工、停工或其他勞工行動,但只有當其成為一種普遍情況而非僅限于建造方和/或其分包商或其職員;(8)火災、事故、爆炸(無論是在船廠或其他地方);(9)輸往建造方的公共設施中斷;(10)與上述情況類似的超出建造方或其分包商控制范圍的其他原因……”在該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即作為一項遲延履行的事由。

          再如,國際貿易合同中約定:“如因天災、騷亂、動亂、恐怖襲擊、政府行為或勞工行為、火災、爆炸、水災、房屋損毀、戰爭、罷工、封鎖,或其它類似原因,且為任何一方簽署協議之日無法預見或任何一方無法控制的原因,而使該方無法執行或推遲執行本合約,任何一方都無需承擔此責任,相關責任履行的時間順延,但受影響一方須在7天內通知另一方?!蓖瑫r約定:“若發生前款的任何事件,賣方將不承擔遲交貨或未交貨責任。應買方要求,賣方應提供權威機構/政府出具的相應事件證明?!?/span>

          2. 合同適用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

          除國際商事合同的相應約定之外,合同適用法律也可能包含不可抗力條款。這類條款中的不可抗力事件通常作為法定免責事由出現。

          我國《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敝袊逗贤ā返?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span>

          3.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

          國際商事合同很可能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的規定?!豆s》第1條第1款規定:“(1)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蹦壳?,公約有93個締約國。[21]根據上述規定,如果當事人的營業地在不同國家且均為締約國,或者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我國對該條有保留不適用),則當事人訂立的國際商事合同將自動適用《公約》的規定。

          同樣,《公約》包含了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豆s》第79條規定:“(1)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于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于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3) 本條所規定的免責對障礙存在的期間有效。(4)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必須將障礙及其對他履行義務能力的影響通知另一方。如果該項通知在不履行義務的一方已知道或理應知道此一障礙后一段合理時間內仍未為另一方收到,則他對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損害應負賠償責任?!?/span>

          根據上述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如果由于某種無法控制,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期、不能避免或克服其后果的障礙不履行義務,當事人可以不負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公約》中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是將不可抗力事件作為一項免責事由。受事件影響的當事人要援引此項抗辯必須履行通知義務,否則不能免責。

          4. 普通法的合同受阻理論

          普通法中沒有“不可抗力”這個法律概念,與之較為相近的是合同受阻理論(doctrine of frustration)。鑒于國際商事合同的當事人有可能約定適用英國法,筆者在此簡單介紹英國法的合同受阻理論。

          Radcliffe勛爵在Radcliffe in Davis Contractors Ltd. v. Fareham Urban District Council [1956] A.C.696一案中對現代法律中的合同受阻理論作出如下經典闡述:“合同受阻發生在,當法律認識到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因履行合同所要求的情況會使其承擔與合同完全不同的義務而導致合同義務無法履行之時(…frustration occurs whenever the law recognises that without default of either party a contractual obligation has become incapable of being performed because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performance is called for would render it a thing radically different from that which was undertaken by the contract. Non haec in foederaveni. It was not this that I promised to do)?!?/span>

          英格蘭與威爾士高等法院在Bunge S.A. v Kyla Shipping Company Limited[2012] EWHC 3522 (Comm)一案中概括了關于合同受阻理論的如下基本觀點:(1)合同受阻理論的形成是為了減少普通法對堅持履行絕對承諾的嚴格要求。[22]該理論的目的是實現正義,達到公正合理的結果,做合理和公平的事,作為一種權宜之計,以避免在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后,合同在字面意義上的履行所導致的不公正。[23](2)由于合同受阻的效果是“殺死”合同,解除當事人在合同項下的進一步責任,因此不能輕易援引這一原則,必須將其限制在非常狹窄的范圍內,不應加以擴展。[24]在實踐中,當一方提出合同受阻時,另一方很少安然接受,往往都需由仲裁庭或者法院確定。(3)合同受阻將使合同立即自動終止,不需要雙方一致同意,也不需要一方作出宣告。[25](4)合同受阻必須是外來因素導致合同責任的變化[26],而不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導致。[27](5)想依賴合同受阻的一方必須對合同受阻情況沒有過失和責任。[28]

          由此可見,合同受阻要求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并達到了無法按照合同原意履行合同的程度。不可抗力與合同受阻理論之間存在差別。不可抗力既可能導致合同的暫停履行,待不可抗力事件過去后繼續履行(盡管很可能出現延遲),還可能導致合同履行不能。而合同受阻則是發生了令合同無法履行的事件而自動終止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繼續履行合同,即不存在繼續或遲延履行的情況,僅存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況。需要指出的是,合同受阻導致的履行不能并非“絕對”的履行不能,而是相對于合同的原意而言,繼續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義務不再公正與合理。這種客觀情況變化類似于我國法中的“情勢變更”,但二者所導致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受阻的法律后果是終止合同,雙方互相不承擔責任;而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既可以是終止合同,也可能是變更合同,通過公平原則分擔責任。由此可見,與不可抗力理論相比,合同受阻理論更接近與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在適用上要嚴格的多。[29]不可抗力事件在大多情況下導致合同的遲延履行,而很少導致合同履行不能,除非當事人對于履行時限有嚴格要求,如季節性產品通常有嚴格的履行時限。在嚴格履行合同的契約精神下,合同受阻理論的適用會面臨更大的阻礙。

          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或導致合同受阻

          判斷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或導致合同受阻,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 國際商事合同中包含不可抗力條款

          通常而言,當事人訂立的國際商事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如有)會比大陸法系成文法的規定更加具體。當國際商事合同中包含不可抗力條款時,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取決于合同的特定措辭,而不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圖。具體而言,需要考慮明示的不可抗力條款是否包括“疫情”、“瘟疫”、“流行疾病”、“傳染疾病”等類似措辭。在不可抗力條款沒有特別提及此類措辭情況下,若合同使用了諸如“上帝行為”,“政府管制”或“超出當事人控制范圍的其他情況”等通用措辭,使用這類通用措辭的不可抗力條款是否能夠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包含在內很可能引發爭議。例如,前文所述的《BIMCO新造船標準格式合同》明確不可抗力包括“流行性傳染病”,毫無疑問此次的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即屬于該合同所指的不可抗力,船舶建造方可以將不可抗力作為遲延履行的抗辯事由。再如,在Sun Wah Oil&Cereals Ltd.v Gee Tai Trading Co. Ltd. [1993] HKC 132一案中,香港上訴法院認為貨物銷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仲裁:適用標準條款”這一規定毫無意義,因為香港成文法中并無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故沒有關于不可抗力的“標準條款”可供適用。[30]

          因此,即使合同約定了不可抗力條款,實踐中經常存在的問題是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圍可能存在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等情形,還是需要根據國際商事合同適用法律作出最終判斷。

          2. 適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條款

          如果國際商事合同中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將通過合同適用法律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進行認定。在這種情況下,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是否屬于不可抗力事件要根據所適用的法律或者《公約》進行分析。以我國為例,根據《民法總則》第180條和《合同法》第117條,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3. 國際商事合同適用法律沒有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英美法系)

          如果國際商事合同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同時合同適用的法律也沒有不可抗力規定,當事人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抗辯,故此次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不能作為不可抗力的抗辯事由。盡管如此,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可能構成普通法下的“合同受阻”事件,若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爆發導致合同受阻,合同將因此自動終止,并解除當事人的進一步責任。

          如前所述,合同受阻理論在適用上比不可抗力理論更加嚴格,只有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合同目的落空時才構成合同受阻。即使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構成了中國法下的不可抗力事件,但要適用合同受阻理論,還需證明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使得嚴格履行合同變得不再公正合理(而不僅僅是導致遲延履行的后果)。由此可見,要以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為由適用合同受阻理論非常困難,很難獲得支持,當然,對履行時限要求非常嚴格的合同除外。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公告》,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網,參見網址:http://www.nhc.gov.cn/jkj/s7916/202001/44a3b8245e8049d2837a4f27529cd386.shtml

           [2]《世衛組織發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載于央視網,訪問網址:http://tv.cctv.com/2020/01/31/ARTImtxvjlk91Dd4FfajOj6c200131.shtml

          [3]《關于中意航班暫停的重要提醒(一)》,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意大利共和國大使館網站,訪問網址:http://it.chineseembassy.org/chn/lstz/t1738062.htm

          [4] 《駐馬來西亞使館關于馬政府最新入境政策調整的緊急提醒》,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馬來西亞大使館網站,訪問網址:
          https://www.fmprc.gov.cn/ce/cemy/chn/sgxw/t1742499.htm

          [5]《提醒中國公民注意澳大利亞臨時入境限制措施》,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澳大利亞聯邦大使館網站,訪問網址:中國駐澳大利亞大使館領事處http://au.china-embassy.org/chn/lsfw/gdxw/t1738924.htm

          [6]《印度暫停簽證服務新規定等特別提示》,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印度共和國大使館網站,訪問網址:https://www.fmprc.gov.cn/ce/cein/chn/lsfw/t1740980.htm

          [7]《關于中國公民在新加坡轉機有關規定》 http://www.chinaembassy.org.sg/chn/lsfw/zytzs/t1742295.htm

          [8]《印尼提高進口關稅、多國限制中國商品入境,這些國際政策動態賣家需要關注》,訪問網址:http://www.sofreight.com/news_41588.html

          [9]同上注

          [10]同上注

          [11]同上注

          [12]《中國駐土耳其使館聲明》,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土耳其共和國大使館網站,訪問網址: http://tr.chineseembassy.org/chn/xwdt/t1742182.htm

          [13] 《針對疫情,金磚國家的重要措施及影響分析——印度》,載于廈門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網,訪問網址:
          http://www.cccfna.org.cn/article/%D4%A4%BE%AF%D0%C5%CF%A2/30305.html

          [14]《全球多家航企宣布減少或暫停至中國內地航班》,載于中國民航網,訪問網址:http://www.caacnews.com.cn/1/88/202001/t20200130_1291258.html

          [15] 《提醒中國公民注意美國最新入境限制措施》,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美利堅合眾國大使館網站,訪問網址:
          http://www.china-embassy.org/chn/lszj/zytz/t1738493.htm

          [16] 《土耳其航空公司宣布暫停中土往返航班》,載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土耳其共和國大使館網站,訪問網址:
          http://tr.chineseembassy.org/chn/xwdt/t1737907.htm

          [17]《中國貿促會出具全國首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載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網站,訪問網址: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3434/2020/0202/1239530/content_1239530.htm

          [18]《出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幫助企業維護合法權益》,載于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網站,載于搜航網,訪問網址: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3434/2020/0216/1240958/content_1240958.htm

          [19] 《法國民法典》第1148條

          [20] 王利明:《合同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92頁

          [21]《現狀: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公約》,載于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網站,訪問網址:https://uncitral.un.org/en/texts/salegoods/conventions/sale_of_goods/cisg/status

          [22] HirjiMulji v. Cheong Yue Steamship Co. Ltd. [1926] A.C.497 at 510; Denny Mott & Dickson Ltd. v. James B. Fraser & Co. Ltd. [1944] A.C.265 at 275; Joseph Constantine Steamship Line Ltd. v. Imperial Smelting Corporation Ltd. [1942] A.C.154 at 171

          [23] HirjiMulji, supra, at 510; Joseph Constantine Steamship Line Ltd. (supra), at 183, 193; National Carriers Ltd. v. Panalpina (Northern) Ltd. [1981] A.C.675 at 701

          [24] Bank Line Ltd. v. Arthur Capel & Co. [1919] A.C.435 at 459; Davis Contractors Ltd. supra, at 715, 727; Pioneer Shipping Ltd. v. B.T.P. Tioxide Ltd. (The Nema) [1982] A.C.724 at 752

          [25] HirjiMulji, supra, at 505, 509; Maritime National Fish Ltd. v. Ocean Trawlers Ltd. [1935] A.C.524 at 527; Joseph Constantine Steamship Line Ltd. supra, at 163, 170, 171, 187, 200; Denny Mott & Dickson Ltd. supra, at 274

          [26] Paal Wilson & Co. A/S v. Partenreederi Hannah Blumenthal (The Hannah Blumenthal) [1983] 1 A.C. 854 at 909

          [27] HirjiMulji , supra, at 510; Maritime National Fish Ltd. supra, at 530; Joseph Constantine Steamship Ltd. supra, at 170; Denny Mott & Dickson Ltd. supra, at 274; Davis Contractors Ltd. supra, at 728

          [28] Bank Line Ltd. supra, at 452; Joseph Constantine Steamship Ltd. supra, at 171; Davis Contractors Ltd. supra, at 729; The Hannah Blumenthal, supra, at 882,909

          [29]黃陽陽,謝媛:《不可抗力證明在國際貿易糾紛中的適用》,訪問網址:https://mp.weixin.qq.com/s/-wO_028ZFe2JPRpVu7AagQ

          [30]王勇,彭暉:《十論香港法之一:合同不可抗力條款》,載于中倫律師事務所網站,訪問網址: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19/09-06/1706417441.html 

           

          張振安,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進出口商會副會長,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1986年8月參加工作,在寶鋼從事技術、國際貿易、海上運輸和法律顧問等14年工作經驗,自2000年10月起從事法律和律師工作,現為上海對外經貿大學、上海海事大學和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兼職教授和研究生指導老師,2012年到2018年商務部聘請的專家律師庫成員;中國貿促會經貿摩擦法律顧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人事保障部中國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專家指導委員會創業導師;擔任16個國際仲裁機構(包括香港和臺灣地區)和57個中國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在400多起國際和涉外仲裁案件中被選定和指定為共同仲裁員、獨任仲裁員和首席仲裁員。

          主要從事國際仲裁和訴訟、國際貿易和投資、WTO與雙方、海商法、建筑施工、金融法和公司法等領域法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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