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報請國務院《關于中國貿促會兩個仲裁委員會改名和修改仲裁規則的請示》及國務院《關于將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修訂仲裁規則的批復》精神,鑒于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原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原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分會)未經我會批準擅自變更機構名稱,擅自改變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的機構性質,全面拒絕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業務領導和管理,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仲裁權利,維護我國正常的涉外仲裁秩序,茲決定重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重組后的分會名稱不變。
特此決定。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商會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