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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仲委及其分會的法律地位和歷史沿革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委”)是中國專門處理經濟貿易爭議的常設涉外仲裁機構。經過50多年的發展,貿仲委已成為國際上重要的商事仲裁機構之一,具有重要的影響力。

          為了適應中國對外貿易事業發展的需要, 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215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在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內設立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根據政務院的決定,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簡稱“中國貿促會”)于1956年4月成立了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1980年2月2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將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稱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通知》,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1988年6月21日國務院《關于將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名為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修訂仲裁規則的批復》,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改為現名。2000年,貿仲委同時啟用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的名稱。

          1982年,深圳經濟特區派人到中國貿促會面談,提出深圳面臨不少涉外經濟貿易爭議案件,亟待解決。深圳特區各公司及有關單位迫切要求在深圳設立一個仲裁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辦公廳也向中國貿促會轉交了廣東省有關方面的意見,建議中國貿促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在廣東特區設立仲裁機構。

          經中國貿促會與中央和廣東省等有關方面研究認為,根據當時國內外經濟貿易形勢和開展對外經濟貿易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在深圳特區設立仲裁機構,就地解決一些與外商、港商經濟貿易往來中存在的爭議。為了充分利用和發揮中國貿促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成立近三十年的實踐經驗和在國際上的信譽,并便于仲裁裁決在國內外的順利執行,以利特區工作的開展,可以由中國貿促會在深圳特區設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分會。

          1982年11月9日,由中國貿促會會同對外經濟貿易部、外交部向國務院上報請示,“擬由貿促會在深圳特區設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分會。分會的設置分二步走。第一步先設立仲裁委員會的辦事處,由貿促會配備辦事處的領導干部和業務骨干并在當地吸收部分干部。辦事處的任務暫定為以下兩項:一、調解特區有關涉外經濟貿易爭議案件;二、代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接受當事人申請的仲裁案件。經仲裁委員會同意仲裁庭可在深圳審理?!薄稗k事處的業務主要由貿促會領導;干部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等主要由特區領導?!苯泧鴦赵和?,中國貿促會行文批復廣東省人民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于1984年2月28日印發通知。辦事處設正副主任三人,主任和一名副主任由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派員擔任,另一名副主任由深圳市派員擔任。經批準,深圳辦事處于1989年更名為深圳分會,于2004年更名為華南分會。

          為了適應上海市對外開放事業發展的需要,上海市有關方面在征得中國貿促會同意后,上海市對外經貿委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上報《關于設立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的請示》。1987年4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行文通知上海市外經貿委,“責成市貿促分會著手籌建‘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工作,并上報中國貿促會轉報國務院審批”。1988年3月12日,中國貿促會在上報國務院《關于中國貿促會兩個仲裁委員會改名和修改仲裁規則的請示》中提出“擬將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辦事處改為分會,并在上海設立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分會。以后,還擬在條件具備的其他地方設立分會”。1988年6月21日,國務院批復同意。1988年8月17日,中國貿促會行文批準設立貿仲委上海分會。1988年1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行文通知上海市對外經貿委,“根據貿促總會的決定,貿促會上海分會要求在本市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簡稱上海仲裁分會)事,已經批準?!薄吧虾V俨梅謺姓想`屬于貿促會上海分會(不定級別),并受其管理;經濟上為獨立核算的事業性單位,并要逐步做到自收自支、自負盈虧。該會對外是獨立的民間仲裁機構,即在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的垂直領導下獨立辦案?!?

          近年來,國家需要有涉外能力的中介機構進一步發揮作用,各地政府也更加重視法律服務軟環境建設。貿仲委審時度勢,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近幾年在全國布局,在對外經濟區域中心城市增設派出機構,以更好地服務于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事業的發展。

          為了支持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2008年2月1日中國貿促會與天津市人民政府簽訂了《關于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的框架協議》。根據框架協議,貿仲委于2008年5月28日在天津濱海新區設立了貿仲委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會)。

          為了配合中央關于重慶市建設開發的戰略部署,支持重慶內陸開放型經濟的發展, 2008年5月7日中國貿促會與重慶市人民政府簽訂了《關于設立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南分會的框架協議》。根據框架協議,貿仲委于2009年3月20日在重慶設立了貿仲委西南分會。

          貿仲委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和西南分會由貿仲委全面管理,天津市和重慶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為了服務于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貿仲委還將進一步在境外設立派出機構。

          在業務管理上,貿仲委及其分會始終是一個仲裁委員會。1993年貿仲委《章程》對分會的地位作出明確規定,“分會是貿仲委的派出機構”。此后,貿仲委先后于1995年、1999年、2005年和2012年修訂《章程》,均延續并確認了上述規定。2012年貿仲委《仲裁規則》第二條也規定:“仲裁委員會的分會/中心是仲裁委員會的派出機構,根據仲裁委員會的授權接受仲裁申請并管理仲裁案件”。

          1994年頒布的我國《仲裁法》第十條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第六十六條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涉外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涉外仲裁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聘任”。第七十三條規定:“涉外仲裁規則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995年7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95﹞44號《通知》中印發的《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中明確規定“依法可以設立仲裁委員會的市只能組建一個統一的仲裁委員會,不得按照不同專業設立專業仲裁委員會或者專業仲裁庭”。為了適應《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貿促會對貿仲委的組織架構進行了調整,貿仲委主席、副主席改為主任、副主任,不再設立分會委員會。

          貿仲委于1956年設立時,制定了《仲裁程序暫行規則》。1988年中國貿促會準備修訂《貿仲委仲裁規則》。為了適應貿仲委設立分會的工作需要,1988年3月12日,中國貿促會在上報國務院《關于中國貿促會兩個仲裁委員會改名和修改仲裁規則的請示》中,提出“在新仲裁規則中,加入了設在我國各地的仲裁委員會分會受理案件適用本仲裁規則及其他職責的條款?!?988年《仲裁規則》第四十二條規定:“ 本仲裁規則適用于仲裁委員會分會受理的爭議案件?!币虼俗再Q仲委分會成立之日起即適用貿仲委統一的《仲裁規則》。

          貿仲委設立時,中國貿促會聘請當時國內知名的法律、經濟貿易專家共21人擔任委員(兼仲裁員)。1984年設立深圳辦事處后,為了適應特區仲裁工作的特點和需要,中國貿促會從深圳特區特聘七名仲裁委員,從香港工商界、法律界知名人士中特聘八名仲裁委員。中國貿促會第一屆委員會第三次委員會議于1988年9月12日正式通過的貿仲委《仲裁規則》第四條規定:仲裁委員會設立《仲裁員名冊》。自此,貿仲委的《仲裁員名冊》與委員會名冊分立,并統一適用于貿仲委及其分會。

          綜上可以看出,貿仲委及其分會無論從歷史事實上,還是與《仲裁法》相銜接上看,一直都是一個統一的仲裁委員會,制定統一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按照統一的業務流程辦案。貿仲委與其分會的關系,從設立文件和歷史沿革看,分會作為貿仲委派出機構的定位是十分清楚的。無論是貿仲委上海分會或華南分會,還是貿仲委天津國際經濟金融仲裁中心或西南分會,均為中國貿促會應地方人民政府的請求而批準設立的。盡管前兩者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的批準,但并不妨礙中國貿促會為其設立主體。

          以貿仲委上海分會設立為例,有關文件表明,上海分會的設立是中國貿促會應上海方面的請求并上報國務院同意后批準,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據中國貿促會的決定作出的,具體業務在貿仲委垂直領導下開展。貿仲委分會與貿仲委的名稱存在著緊密的關系,分會是貿仲委的分會,不是其他機構的分會,分會一直作為貿仲委的派出機構存在和運行。如果對分會設立意圖或對分會“垂直領導”理解產生差異,亦應由決定主體即中國貿促會作出解釋。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中國國際經貿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隸屬關系的《通知》中有關上海分會“對外是獨立的民間仲裁機構”的表述不能單獨理解,需要與后句“即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垂直領導下獨立辦案”一并理解,后句是對前句的具體解釋。單獨將前句視作上海分會為獨立仲裁機構的依據,實為斷章取義。整句話的含義應為:作為貿仲委分會,應獨立于上海市的行政部門和其它權力機構,在貿仲委垂直領導下辦案,不受行政部門或其他企事業單位的干預,從而突出仲裁這種爭議解決方式的民間性和獨立性,而非“獨立于貿仲委”。

          從仲裁立法角度上看,分會不屬于獨立仲裁機構,不具備獨立的法律依據。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條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重新組建仲裁機構方案》、《仲裁委員會登記暫行辦法》、《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通知等規定,仲裁法施行前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的有關規定重新組建;依法可以設立仲裁委員會的市只能組建一個統一的仲裁委員會。1995年,上海和深圳均作為依據仲裁法首批重新組建仲裁機構的試點城市,在當地設立了仲裁委員會。貿仲委上海分會和深圳分會當時能夠與其在同一城市并存的根本原因,就是在法律地位上它們是作為貿仲委分會,而非獨立的仲裁機構存在。如果分會要求獨立,與其產生程序同樣,需要經過中國貿促會和國務院的批準,并應符合仲裁法的規定。而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若貿仲委的分會成為獨立的仲裁機構,必然導致違反仲裁法和相關法律制度的規定,還有可能引發其它仲裁機構在設立分會制度方面以及相應的司法審查制度方面的連鎖反應,破壞國家法制。

          關于分會的職能,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分會作為貿仲委的派出機構,無權制訂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自行制定仲裁規則和聘任仲裁員沒有法律依據。

          我國《仲裁法》實施后,貿仲委的分會只能作為貿仲委的派出機構,得以在分會所在城市設立了地方仲裁委員會的情況下繼續開展工作。分會作為貿仲委的派出機構而不是一個獨立的仲裁機構,是《仲裁法》實施后分會在地方合法存在的根本依據,也是嚴格執行《仲裁法》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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