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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國貿法會第二工作組第77次會議觀察報告


          2023年2月6日至10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貿法會)第二工作組第77次會議在紐約舉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受邀作為觀察員,委派貿仲仲裁員代表北京市金闕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孟霆及貿仲歐洲仲裁中心秘書長助理崔揚等在線參加了本次會議。

          本次會議對預先駁回和初步裁定、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與審裁的相關文案進行討論。貿仲在會前向貿法會秘書處書面反饋了意見,積極參與國際規則制定,貢獻中國智慧。

          我們摘編了會議主要的信息和討論內容,并結合貿仲自身仲裁實踐與觀點,形成此觀察報告,供業內參考。


          一、關于預先駁回和初步裁定

          (一)會議討論內容

          會上審議了秘書處根據第76次會議討論意見編寫的關于預先駁回和初步裁定的指導案文修訂稿,商定了最后的案文表述。根據工作組的工作安排,該案文將作為2016年《貿法會關于安排仲裁程序的說明》(《說明》)的補充說明,提交貿法會2023年第五十六屆屆會審議。

          為便于讀者閱讀和了解全貌,先將本次會議商定的最后案文完整呈現如下,再就討論意見做一綜述:


          1.許多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可自由裁量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仲裁,但須對各方當事人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并給予各方當事人陳述案情的合理機會。仲裁庭在行使其裁量權進行程序時,應做到避免不必要的遲延和費用,并為解決當事人的爭議提供一個公平和有效的進程。其中一種自由裁量權是仲裁庭能夠以明顯缺乏法律依據為由駁回申請或答辯,或作出這方面的初步裁定(下文稱為“預先駁回”)。這包括預先駁回反申請和以抵消為目的提出的申請。

          2.行使這種預先駁回的自由裁量權取決于案情和具體案件的適用規則。一種可能的做法是進行預先駁回程序。在預先駁回程序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尋求預先駁回任何申請或答辯,應盡快提出。仲裁庭在審議此種請求或主動啟動該程序時,應邀請各方當事人發表意見。

          3.在確定是否進行預先駁回程序時,仲裁庭應考慮若干因素,包括程序所處的階段。例如,如果預先駁回程序可能導致不必要的遲延和費用,或可能損害公平和高效的程序,則仲裁庭可以決定不進行預先駁回程序。仲裁庭通常會要求提出請求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正當理由,并可要求其證明實施預先駁回程序將可加快整個仲裁程序。這可以防止當事人濫用預先駁回請求來拖延仲裁程序。

          4.許多仲裁規則中的規定承認仲裁庭有權裁定自身管轄權,并指示各方當事人在程序期間何時應提出關于管轄權的任何異議。根據這些規定審議管轄權的法律標準和時間安排不受仲裁庭作為預先駁回事項裁定管轄權的能力的影響。

          5.在確定將進行預先駁回程序時,仲裁庭應邀請各方當事人發表意見,并指明其將遵循的程序(這應確保各方當事人有合理的機會準備和陳述其案情),可能的話,指明其將作出裁決的時限。這一期限應當是合理的短期。

          6.仲裁庭應在實際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并在指定的時限內作出裁決。根據裁決的性質及其對程序的影響,仲裁庭可能不需要繼續進行程序或審查案件的所有其他問題。

          7.關于預先駁回的裁定,可以根據情況采取命令或者裁決的形式。例如,如果仲裁庭決定駁回該項請求,仲裁庭可就此發布命令。如果仲裁庭裁定一項請求或一項答辯明顯缺乏法律依據,而且還有提出的其他請求或答辯時,仲裁庭可以作出部分裁決。然后,仲裁庭將繼續審理余下的申請。如果仲裁庭裁定所有請求均明顯缺乏法律依據,仲裁庭可就此作出終局裁決或可命令終結程序。

          8.仲裁庭在作出裁決時應說明理由。如果根據適用法律,這種說明理由不是強制性的,則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提供任何理由。


          在最后商定的案文中,原文保留了原來修訂稿的第1、6、7、8段,第9段整段刪除。

          關于第2段,有意見認為需要明確規定提出預先駁回請求的具體時限,例如在第一次辦案聽證會之前或“不遲于”程序的某個階段。不同意見認為,此類請求可在仲裁庭組成之初就提出,因此確定一個具體的時限并不能顧及不同的情形。會上商定保留“盡快”一詞,不再進一步提及具體時限。

          關于第3段,工作組經討論重擬了第一句的表述,使意思更加清晰明確,指導性更強。

          關于第4段,會上討論了管轄權問題是否應予預先駁回以及應適用何種標準。有意見指出,一些仲裁規則通常要求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某個時間之前提出,這種規定可能會阻止一方當事人通過預先駁回的方式單獨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此外,如果仲裁庭根據案情拒絕管轄權方面的預先駁回,提出同樣的管轄權異議可能造成對同一管轄權問題進行重復審議。以預先駁回的形式對管轄權提出異議將遵循明顯缺乏法律依據這一標準,與根據仲裁規則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相比,這是一個更高的標準。還有建議認為以仲裁庭明顯缺乏管轄權為由請求預先駁回和根據適用的仲裁規則對其管轄權提出異議須遵守不同的標準,故第4段是不必要的。工作組經討論商定了如上案文,明確仲裁庭通過預先駁回程序裁定管轄權問題不影響原有仲裁規則中關于管轄權異議和裁定的規定,進一步澄清兩者間的關系。

          關于第5段,有意見建議壓縮和簡化第5段與第6段合并,并采用規定性較弱的措辭。但不同意見強調,指導文本具有教育價值,因此應當保留該案文。工作組經討論后商定的案文,保留了第5段,但刪去了其原文最后一句和倒數第二句的后半句,使案文更簡潔明了。

          第9段原是關于仲裁庭裁定一項請求或答辯明顯缺乏法律依據而預先駁回后,當事人是否可以在程序的稍后階段提出同樣請求或答辯的問題。有意見認為,即使仲裁庭駁回對預先駁回的請求而沒有駁回申請或答辯,在有些情況下允許提出該請求的一方當事人在程序的稍后階段提出同樣的爭辯也是不合適的,仲裁庭應當能夠決定是否允許各方當事人這樣做。例如當一方當事人以申請已過時效為由請求預先駁回而仲裁庭駁回了這一理由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對此,有意見指出,普遍的理解是不應由仲裁庭作出這樣的決定,這可能會給適用造成困難。這是慮及預先駁回問題的不同仲裁規則和指導文本中的共同規定。經討論后,因會議普遍認為根據大多數仲裁規則和關于預先駁回的指導意見沒有必要列入該段,工作組商定刪除該段案文。

          (二)貿仲的觀點

          貿仲支持貿法會以指導文案的形式,將預先駁回和初步裁定制度納入貿法會關于仲裁程序安排的說明,這也為提升仲裁程序效率提供了又一有益工具。貿仲亦建議指導文案第4段進一步澄清管轄權異議與預先駁回程序的關系及適用標準問題,該建議在討論中得以體現并被采納吸收。


          二、關于技術相關的解決爭議和審裁

          (一)會議討論內容

          工作組根據此前的會議討論,決定采取示范條款和指導材料的方法促進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審裁的發展。此次會議審議了示范條款和指導材料的修訂草案,包括關于特快仲裁的示范條款(示范條款A)、關于多層次解決爭議辦法的示范條款(示范條款B)、關于專家的示范條款(示范條款C)和關于保密的示范條款(示范條款D),以及關于對內保密和證據的指導意見。

          工作組首先討論了文書的總體命名問題。有意見表示支持“專門快速解決爭議辦法”,該命名體現文書涉及的兩個主要因素:快速和專業知識。會上為該項目提出了以下名稱供今后審議:1.技術和企業快速解決方案;2.技術和專業企業爭議解決方案;3.專業技術和快速解決方案;4.高級快速爭議解決方案。

          有意見認為,雖然示范條款A和B考慮到不同的需要,但當事人應可靈活地從不同的示范條款A-D中選擇內容。會上普遍認為,工作組應致力于向當事人提供更多的選項和模式,使其能夠根據自身具體需要調整爭議解決條款。


          1.示范條款A:特快仲裁


          示范條款A:特快仲裁

          任何爭議、爭執或索賠請求,凡由于本合同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或由于本合同的違反、終止或無效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均應按照《貿法會快速仲裁規則》以仲裁方式解決,并作出以下修改:

          (a) 根據第8條指定的獨任仲裁員應是[一人或多人的姓名];或由[機構名稱或人名]指定;

          (b) 根據第9條進行的協商應在仲裁庭組成后[三天]內進行,并應處理各方當事人在協商前提出的問題;

          (c) 專家證人應由各方當事人[包括一人或多人的姓名]共同提出,或由[機構名稱或人名]提出;

          (d) 根據第16條第1款作出裁決的期限應為[由各方當事人指定的一段短暫期限,例如60天或90天];

          (e) 仲裁地應為[城市和國家];

          (f) 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語文應為[……]。

          示范條款A的概念是以《貿法會快速仲裁規則》為基礎的一項仲裁條款,其中規定了60天或90天的特快仲裁。工作組普遍支持這樣一個示范條款,這符合許多高科技公司和初創公司的需要。但也有一種意見認為,出于對正當程序的關切,如此之短的時限是不可接受的。當事人可能會被特快仲裁所吸引,而不完全了解同意進行特快仲裁的后果。對此有意見指出,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約定較短的時限,而且60天內進行快速仲裁的情況并不罕見。

          (a)項

          對于是否應當保留各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商定具體的仲裁員或在指定時詳細說明其資格的可能性,與會者發表了不同的意見。一種觀點是,在合同中列入仲裁員的姓名是有好處的,因為這將有助于縮短通常頗為耗時的指定階段。如果要提名多人,名單應按指定順序排列優先次序。還有意見指出,如果示范條款要提及指定一人(或多人)擔任仲裁員,那么還應述及被指定人員無法行事的情形,例如喪失資格或其后出現利益沖突的情形??梢蕴峒霸谛枰鎿Q仲裁員時,由指定機構來指定仲裁員,這將需要對《快速仲裁規則》第8條規定的指定機制進行調整。仲裁員應被迅速告知獲得指定,并應毫不遲延地表態是否接受指定。

          另一種觀點是,在合同中指定一人(或多人)擔任仲裁員會產生反作用,存在被指定的人員可能無法或不愿擔任仲裁員的各種情形,指定機制應保持《快速仲裁規則》第8條的原樣。由于難以在合同中設想未來爭議的性質,合同指定的仲裁員可能不具備相關的專業知識。建議不指定仲裁員,而是讓指定機構迅速干預,加快仲裁員的指定工作。

          (b)項

          會上普遍支持縮短《快速仲裁規則》第9條規定的仲裁庭應與各方當事人協商的期限,但同時指出方括號內的3天期限太短,協商期限應當短于《快速仲裁規則》第9條規定的15天,而長于該示范條款目前規定的3天,例如定為5天或7天。也有意見認為,該期限應足夠長以便能夠進行有意義的和經適當準備的協商。

          有意見強調,需要進一步審議(b)項與《快速仲裁規則》之間的互動關系,例如各方當事人是否有義務提前向仲裁庭提交問題或者是否需要由仲裁庭要求提供信息,以及(b)項所述時限如何與《快速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限相協調。

          (c)項

          有意見提出該款項如何分別與《貿法會仲裁規則》第27條和第29條相互作用?,F實中是當事人自行指定專家,強制共同指定會危及這一過程。因此建議刪除(c)項或者至少保留當事人自行指定專家的選項。此外,如何將(c)項和關于專家的示范條款C放在一起審議,有待進一步討論。 (d)項

          會上普遍支持(d)項規定作出裁決的建議時限,例如90天或更短的時限。有一項建議是,應規定可以延期,超過60或90天的時限,但僅限延期一次。還有意見提出,如果實施《快速仲裁規則》第16條第(2)、(3)和(4)款,那么應避免作出裁決的時間被不當延長這一可能出現的后果,該后果有悖于(d)項的目的。另一方面,有意見建議允許當事人不使用這些條款,并建議此類條款應附有解釋性案文。有意見建議,為了遵守縮短作出裁決的時限,需要相應調整《快速仲裁規則》和《仲裁規則》中的其他時限,前者包括對仲裁的答復時限,后者包括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時限。

          (e)和(f)項

          考慮到(e)和(f)項的措詞與《快速仲裁規則》附件中的條款示范樣本的措辭相同,會上普遍認為應保留(e)和(f)項。


          2.示范條款B:多層次解決爭議辦法

          示范條款B:多層次解決爭議辦法

          專家裁定

          1. 任何爭議、爭執或索賠請求,凡由于本合同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或由于本合同的違反、終止或無效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均應以中立專家裁定方式(專家裁定)解決:

          (a) 中立專家應是[一人或多人的姓名];或由[機構名稱或人名]指定;

          (b) 中立專家裁定申請書應包括對爭議事實依據的詳細說明,并應發送給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以及[根據(a)項指定的任何人或機構];

          (c) 中立專家應在收到請求后[三天]內迅速與各方當事人協商;

          (d) 在協商后[三天]內,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應對請求作出答復,說明其意見;

          (e) 中立專家應在被申請方作出答復后[21天]內作出裁定;

          (f) 中立專家的裁定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各方當事人應遵守該裁定。

          專家裁定的執行

          2. 任何爭議、爭執或索賠請求,凡由于一方當事人對專家裁定的遵守情況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均應按照《貿法會快速仲裁規則》以仲裁方式解決:

          (a) 根據第8條指定的獨任仲裁員應是[一人或多人的姓名];或由[機構名稱或人名]指定;

          (b) 如果仲裁庭認定某項專家裁定未得到遵守,仲裁庭應在仲裁庭組成后[由各方當事人指定的一段短暫期限,例如10天]內作出裁決,使該專家裁定生效;

          (c) 各方當事人只能使用第2款所述程序,直至當事人無論是由于[各方當事人指定的任何條件,例如完成項目,還是在當事人指定的一段時間之后,以先發生者為準]而訴諸第3款規定的程序。

          對專家裁定的仲裁審查

          3. 任何爭議、爭執或索賠請求,凡由于本合同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或由于本合同的違反、終止或無效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包括涉及專家裁定在事實和法律方面的是非曲直,在[各方當事人指定的任何條件,例如完成項目,或是在當事人指定的一段時間之后,以先發生者為準]之后,均應按照[《貿法會快速仲裁規則》或《貿法會仲裁規則》,由各方當事人選定]以仲裁方式解決。

          (1)專家裁定

          會議討論了是否應縮小第1款的范圍,如有必要則應縮小到何種程度,例如只限于付款義務。有意見指出,縮小范圍將減少作出不可撤銷裁定的風險。關于專家的指定,會上提到了在示范條款A下關于仲裁員和專家的討論,以及在尚不清楚會出現哪類爭議的情況下指定仲裁員和專家所面臨的困難。會上普遍認為,關于專家裁定的示范條款應如示范條款所規定的那樣保持簡明,裁定應由專家與各方當事人協商進行。但也有觀點認為應包括更多的內容,例如專家未能作出任何裁定的情況。

          (2)專家裁定的執行

          一種觀點是,應保留第2款,確保專家裁定的遵守有可執行性為依憑。根據第2款進行的仲裁與根據《快速仲裁規則》進行的仲裁并無不同,只是將重點放在遵守專家裁定的承諾上,從而使程序有所簡化,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完成程序。另一種觀點是,應刪除第2款,因為合同承諾的執行可留待《快速仲裁規則》下的仲裁處理,而無需限制仲裁庭的權限。負責根據第2款進行仲裁的仲裁庭可能難以在短時限內以狹義的管轄權履行其職責。

          還有意見認為在一方當事人遵守專家裁定后,可根據第3款通過仲裁重新審查該裁定并可予以撤銷。對此,不同意見認為存在出現這種情況的可能本身就是有問題的,還指出目前的條文缺乏對遵守專家裁定的當事人所受損害進行賠償的機制。

          會上還討論了第2款和第3款之間的相互作用,有意見指出,第2款(c)項中使用“直至”一詞會令人困惑,建議將第2款(c)項改為“如果無法訴諸第3款規定的程序,各方當事人可使用第2款規定的程序”,以便避免多個程序并行。雖然會上普遍認為確實應當避免多個程序并行,但目的并不僅是因為根據第3款提起了仲裁就使根據第2款提起的仲裁無法進行。為了協調這兩個程序,一種可能的解決辦法是根據第3款進行仲裁的仲裁庭將承擔根據第2款進行仲裁的仲裁庭的權利,或者直接刪除第2款以避免多個程序并行的風險。對此,有意見認為多個程序并行的風險可以忽略不計,因為相關裁定的執行將是通過管轄權有限的快速仲裁,而全面仲裁只有在項目完成后或某一段時間后方可進行,因此第2款應當保留。還有意見對第2款和第3款下的決定可能相互沖突表示關切。對此,有意見認為一旦作出第3款所述決定則第2款的決定將不適用,因此中立專家不應作出不可撤銷的裁定,例如關于具體履行的裁定。

          經討論后,會上普遍認為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和探討各種可能性,并對這些問題進行全面評估,包括評估第2款的必要性以及第2款和第3款之間的相互作用。


          3.示范條款C:專家

          示范條款C:專家

          1. 仲裁庭根據《貿法會仲裁規則》第29條指定的專家應是[人名];或由[機構名稱或人名]指定。

          2. 如果各方當事人無法共同確定一名專家:

          (a) 仲裁庭應向各方當事人提供一份可能履職的專家的名單,當事人可以拒絕其中一定數量的候選人,對其余候選人進行排名,排名最高的專家將由仲裁庭指定;或

          (b) 各方當事人請求[其共同指定的人員或機構的名稱]指定一名專家。

          3. 《貿法會仲裁規則》第27條提及的專家證人及其陳述應由各方當事人聯合提出。仲裁庭應適當考慮此類陳述。


          有意見對示范條款C是否確實能夠便利或加快專家指定過程表示懷疑,并認為示范條款A(c)項和示范條款C之間似乎有重疊。會上普遍認為示范條款C與《仲裁規則》第27、29條之間的關系不明確。針對這些關切,有意見指出示范條款C應當補充而不是取代《仲裁規則》第29條?!吨俨靡巹t》第29條中的程序步驟對保障各方當事人的權利是必要的,雖然這些步驟似乎很復雜但可以通過當事人協商予以靈活處理。

          專家的協助應基于當事人提交的信息,而不是提供新的信息或意見。雖然《仲裁規則》沒有規定,但這類協助專家在仲裁實踐中成功發揮了作用,應在示范條款中作出規定。由于指定這樣一名協助專家需要對仲裁庭有一定程度的信任,因此協助專家和仲裁庭應以透明的方式運作,以便各方當事人能夠發表意見。有意見建議應在程序的早期階段且不遲于在各方當事人指定自己的專家之前,討論指定這樣一名專家協助仲裁庭。一種觀點認為默認的情況應是各方當事人共同指定該專家,而另一種觀點認為仲裁庭應保留指定該專家的權力。

          關于第1款,會上提到,因為很難事先確定未來爭議的性質和所需的專門知識,在合同中指定某人為專家可能會適得其反。

          關于第2款(a)項,有意見指出要求仲裁庭向各方當事人提供可能履職的專家名單的要求過于苛刻,因為各方當事人往往比仲裁庭更有能力確定推進其案件所需的專家。此外,有意見指出該條款沒有反映出當事人通常有自己的專家而無法共同商定專家的現實情況。關于第2款(b)項,有意見建議將其刪除。關于第3款,有意見對過分重視專家證人及其陳述由各方當事人聯合提出表示關切。

          雖然有部分意見建議刪除示范條款C,但其他意見認為有一個關于專家的條款是有好處的,因為迅速引入專家知識被認為是處理技術性很強的爭議的一個關鍵特征。最有效的辦法是指定具有相應技能的裁定者,這樣就無需專家參與。


          4.示范條款D:保密

          示范條款D:保密

          1. 程序中不屬于公共領域的所有方面以及一方當事人在程序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均應保密,但法律義務要求披露相關信息、保護或追求法定權利或與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的法律程序有關的情況除外。

          2. [中立專家或仲裁庭——由各方當事人根據程序指定]和各方當事人應尋求參與程序的所有各方當事人作出同樣的書面保密承諾。

          關于示范條款D,考慮到《仲裁規則》和《快速仲裁規則》都沒有關于保密的一般規定,會上普遍認為列入這樣一條示范條款是有益的。

          關于第1款,一項建議是應明確規定對所有不屬于公共領域的信息都應遵守保密義務。但也有意見認為還應涵蓋因違反保密義務或非法數據泄露而進入公共領域的信息。還有意見建議,保密承諾應以書面形式作出,保密義務還應擴大到覆蓋關于案件存在的信息。

          關于第2款,會上提到該款沒有明確規定是仲裁庭還是各方當事人應尋求保密承諾。有意見指出,在一些法域有效的保密協議只有在爭議產生后才能訂立,而示范條款并非總是生效。

          針對關于對內保密的指導意見案文,會上提出了各種建議。有一種意見認為,該案文應采取示范條款的形式,從而為當事人提供可納入合同的現成解決辦法。還有意見認為,由于與技術有關的爭議可能涉及高度敏感的信息,因此不僅應規定可以宣布特定信息為機密信息,還應找到在仲裁中如何處理此類信息的解決辦法。會上提到的一種可能性是,一方當事人僅提交相關證據供仲裁庭審議,而不提交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僅提交給該方當事人的律師。

          針對關于證據的指導意見案文,一種意見認為擬訂一份指導意見是有益的,另一種意見認為由于技術發展迅速,當時提到的具體技術在不久的將來可能會過時,因此應刪除關于證據的指導意見案文。會上普遍認為,為了貿法會各項文書總體上的一致性和連貫性,起草關于證據的指導意見的工作應考慮到貿法會關于電子商務的法規。此外,由于目前的工作源自一項關于技術相關解決爭議的建議,工作組可以審議此類爭議解決所特有的問題。

          基于本次會議的討論情況,針對關于與技術相關的解決爭議和審裁的示范條款和指導文本,工作組決定請秘書處修訂示范條款和指導文本,供工作組進一步審議,特別說明它們將如何與《快速仲裁規則》和《仲裁規則》相互作用,并組織非正式討論,進一步推進這項工作。


          (二)貿仲的觀點

          貿仲支持貿法會以示范條款和指導意見的方式促進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與審裁的發展。對于多層次解決爭議辦法的示范條款(示范條款B),貿仲在會前向貿法會秘書處書面反饋了如下意見,并在討論中得以體現,供與會代表參考。

          對于第1款,建議以適當方式澄清專家裁定是否為仲裁的必經前置程序。此外,1(d)項中對方當事人對請求的答復時間定為“三天”可能過短,建議靈活處理,改為“在中立專家規定的期限內”答復。

          對于第2款,根據該款的制度設計,在仲裁庭的管轄權僅限定認定專家裁定是否得到遵守而不能對爭議進行獨立審理的情況下,直接通過特快程序將專家裁定轉化為可在《紐約公約》下執行的仲裁裁決,將存在諸多風險。專家裁定的程序不像仲裁程序那樣有明確的法律和詳細的仲裁規則的規定和制度約束,中立專家的選定和仲裁員的選定也遵循不同的標準。此款下的仲裁庭實際上對爭議沒有獨立審理權,僅僅是賦予專家裁定以可跨境執行的裁決效力的工具。這可能不符合《紐約公約》對裁決可執行性的審查標準。而且第2款的仲裁與第3款的仲裁之間容易形成并行程序,或可能出現裁決結果相反的情況(如第3款的仲裁庭經過實體審理,否定了專家裁決的結論)。因此,建議刪除第2款,以免產生制度上的混亂。

          對于第3款,建議參考FIDIC合同條件的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的設計,將專家裁定作為仲裁的前置程序,如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對專家裁定提出異議(發出不滿通知)則裁定具有最終約束力,只有在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專家裁決發出不滿通知后才有權提起仲裁。這樣既有利于發揮專家裁定快速在過程中預防和解決爭議的作用,又保證了仲裁作為最終救濟的正當程序保障。


          結語

          本次會議所審議的關于預先駁回和初步裁定的指導文本以及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和審裁的相關示范條款和指導意見,對于提高國際仲裁效率、回應業界關切具有積極意義。

          貿仲作為觀察員長期參與貿法會第二、三、四工作組的相關會議,積極參與國際仲裁規則制定,深入參與全球仲裁治理。我們將繼續發揮專業優勢,發出中國聲音,貢獻中國智慧,同時積極借鑒吸收國際仲裁的最新成果,更好地促進中國仲裁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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