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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貿仲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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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貿仲快訊 第一百零八期 11月】“一帶一路” 沿線國家國際仲裁制度研究:新西蘭仲裁法的特色制度

           

          新西蘭現行《1996年仲裁法》于1997年7月1日生效,該法基本采納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示范法》,對新西蘭國內仲裁規定了現代化的立法模式。2017年3月9日,附有新西蘭仲裁員、調解員協會推薦的《新西蘭仲裁法修正案》被遞交至新西蘭國會。這部仲裁法體現了現代仲裁精神,規定了一些具有特色的仲裁制度。

           

          一、對仲裁協議形式的規定

          有關仲裁協議的形式,新西蘭1996年仲裁法規定:仲裁協議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訂立,既可以是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形式,也可以是單獨協議的形式。甚至合同中對于仲裁條款的引用也被視為是有效的,被引用的仲裁條款將被視為是合同的一部分??梢哉f新西蘭1996年仲裁法對于仲裁協議的形式規定相當寬松。不僅允許各種形式的書面仲裁協議(專門協議、單獨條款、對于仲裁條款的引用),還承認口頭的仲裁協議的效力。

           

          二、盡最大可能尊重意思自治

          新西蘭仲裁法的一個鮮明特征就是支持意思自治,在1996年仲裁法中給予了仲裁雙方相當程度的自由空間。

          一般的仲裁都適用第一部分的規定。第一部分條款的基礎是仲裁示范法。示范法的第18條規定了當事人地位平等,均有充分陳述意見的機會;第19條款規定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進行仲裁的程序。無約定時,由仲裁庭決定其認為的仲裁程序。

          在1996年仲裁法中,仲裁雙方的自由度是很高的,可仲裁事項、仲裁程序、仲裁員的選任、仲裁時適用的法律等等、對于法律問題點的上訴與否等等都屬于可約定的范圍。

           

          三、仲裁裁決的效力

          對于仲裁裁決的效力,新西蘭1996年仲裁法第二部分第36條規定得較詳細,出現以下情形之時,仲裁裁決將被拒絕執行:

          1、仲裁協議的一方處于某種無行為能力狀態;或者該協議根據雙方當事人所適用的法律無效,或者在沒有就該問題作出任何說明的情況下,根據裁決地所在國的法律無效;

          2、被援引裁決的一方當事人沒有得到關于指定仲裁員或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無法陳述該方當事人的案情;

          3、該裁決涉及提交仲裁的條款未考慮或未涵蓋的爭議,或包含提交仲裁的范圍之外的事項的決定;

          4、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各方當事人的協議或者不符合仲裁地國家的法律;

          5、該裁決尚未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或已被作出該裁決的國家的法院或根據其法律撤銷或中止;

          可以看出,新西蘭仲裁法對于仲裁裁決的承認給予了較為詳盡的規定,除超出裁決范圍或被爭議地法律宣告無效以外,給予了仲裁裁決較好的支持。

           

          四、替代仲裁員制度

          新西蘭1996年仲裁法中確定了替代仲裁員制度,規定當事人可以任命一名替代仲裁員,以防其任命的仲裁員死亡、不履行職責或被撤銷任命。如果沒有替代仲裁員,一旦當事人任命的仲裁員因為某種原因無法履職,當事人就得重新經歷一遍任命程序,毋庸置疑比較耗時。但是通過候補仲裁員制度,就可以省去重新任命的時間,從而使案件盡快進入審理階段。

           

          五、仲裁的合并制度——雙決定主體

          新西蘭1996年仲裁法第2篇第1條是關于合并仲裁的規定:“若多個仲裁程序的仲裁庭人員組成完全相同,各仲裁程序中有至少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庭可依其認為合理的方式合并諸多仲裁程序。當事人申請合并仲裁的,仲裁庭有權拒絕作出合并程序決定,則任意仲裁程序中的當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合并仲裁,高等法院可以作出合并仲裁的命令?!?/span>

          新西蘭仲裁法詳細規定了合并仲裁的申請條件,即只需一方當事人向仲裁庭申請啟動合并仲裁程序,這一申請條件是有權機關決定啟動合并程序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如果各方當事人均不同意將各自的仲裁程序合并到一起,則法院或仲裁庭無法決定合并。除此之外,合并仲裁還有一個必要條件,即多個仲裁程序同屬于一個仲裁庭,這就將可以合并的案件范圍縮小了,假如當事人因幾個有關聯的爭議打算申請合并仲裁程序,就必須選擇同一個仲裁庭,而這在仲裁實踐中往往是較難達到的條件。最后,按照仲裁法規定,仲裁庭有權決定合并仲裁,但仲裁庭究竟如何判斷幾個案件是否可以合并仲裁,仲裁法并未涉及。這樣的規定實際上模糊了仲裁合并的界限,也許是為了將合并的決定權交到仲裁庭手中、同時最大限度地照顧意思自治。

          值得注意的是,新西蘭1996年仲裁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先向仲裁庭申請啟動合并程序,如果仲裁庭駁回了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還有權向高等法院提出合并仲裁的申請。新西蘭仲裁法關于合并仲裁的規定獨具特色,一方面賦予仲裁庭自由裁量權,尊重仲裁的獨立性,另一方面這樣的規定為當事人提供諸多便利,節約當事人的仲裁成本,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簡化了仲裁程序。

           

          六、仲裁保密制度

          在最初的新西蘭仲裁法中,對于仲裁當中的任何信息是完全禁止披露的,雖然這一舉措很好地保持了仲裁的保密性,但實際上運行過程中卻不能處理各種各樣需要信息披露的情況,帶來了諸多不便,以至于后來該保密條款實質上被普遍違反了。因此,仲裁法中的保密條款在2007年進行了修訂,之后該法中的保密條款設置了例外情況的豁免,且被拓展到許多日常中有必要披露的情況。

          新西蘭仲裁法的保密條款被規定在第14條中,明確了仲裁程序保密信息的范圍,其所謂的保密信息是與仲裁程序或者裁決有關的信息。包括了申索陳述書;答辯;和其他所有的訴狀、陳述;一方當事人給仲裁庭的其他信息;提交給仲裁庭的任何證據;任何在仲裁庭所作出口頭證據的筆記;在仲裁庭前提交的意見書;任何口頭證據的抄本或者庭前提交的意見書的抄本;以及仲裁庭的裁決書。

          在新西蘭仲裁法中,仲裁程序不公開是原則,公開是例外。關于例外情形,該仲裁法中規定了仲裁庭或者上訴法院可以根據社會公共利益決定相關資料的公開,但該程序的應用十分謹慎。但公開必須至少由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否則不得公開。

          如果仲裁庭或者上訴法院認為某些程序或訴訟必須公開審理,并且仲裁庭或者上訴法院認為公開的公共利益將大于不公開的私人利益,此時才可發布命令公開相關程序及內容。但另一方面,為了保護仲裁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仲裁法中規定只有雙方均進行了詳盡陳述之后,法院才可決定是否公開。這樣充分保護了仲裁雙方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避免公開造成對于雙方當事人利益的侵害。

           

          七、較為完善的臨時措施制度

          臨時措施是目前仲裁中較為先進的措施,所謂臨時措施,就是指在仲裁程序中發布的旨在保護一方或者雙方利益不受侵害的裁決或命令。實踐中,仲裁庭基于當事方的申請發布臨時措施命令或裁決的做法是屢見不鮮的。新西蘭1996年仲裁法當中同樣規定了這一措施,引用《示范法》第17條,該法規定:

          “(1) 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庭經一方當事人請求,可以準予采取臨時措施。

          (2)臨時措施是以裁決書為形式的或另一種形式的任何短期措施,仲裁庭在發出最后裁定爭議的裁決書之前任何時候,以這種措施責令一方當事人實施以下任何行為:

          (a) 在爭議得以裁定之前維持現狀或恢復原狀;

          (b) 采取行動防止目前或即將對仲裁程序發生的危害或損害,或不采取可能造成這種危害或損害的行動;

          (c) 提供一種保全資產以執行后繼裁決的手段;或

          (d) 保全對解決爭議可能具有相關性和重要性的證據?!?/span>

          關于采取臨時措施所應當具有的條件,該法規定,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才能夠采取臨時措施:

          (1) 一方當事人請求采取第 17(2)(a)、(b) 和 (c) 條所規定的臨時措施的,應當使仲裁庭確信:

          (a) 不下令采取這種措施可能造成損害,這種損害無法通過判給損害賠償金而充分補償,而且遠遠大于準予采取這種措施而可能對其所針對的當事人造成的損害;以及

          (b) 根據索賠請求所依據的案情,請求方當事人相當有可能勝訴。對這種可能性的判定不影響仲裁庭此后作出任何裁定的自由裁量權。

          (2) 關于對第 17(2)(d) 條所規定的臨時措施的請求,本條 1(a) 和 (b)款的要求僅在仲裁庭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適用。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新西蘭仲裁臨時措施的發布主體為仲裁庭,但須經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庭無權自主決定臨時措施。但并非當事人提出就可采取臨時措施,只有當仲裁庭確信不下令采取這種措施可能造成損害,這種損害無法通過判給損害賠償金而充分補償,而且遠遠大于準予采取這種措施而可能對其所針對的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并且請求一方當事人很有可能勝訴之時,仲裁庭才會準予采用臨時措施。

          另外,第17E條規定了臨時措施的采取所應當提供的擔保:

          (1) 仲裁庭可以要求請求臨時措施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與這種措施有關的適當擔保。

          (2) 仲裁庭應當要求申請初步命令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與這種命令有關的擔保,除非仲裁庭認為這樣做不妥當或者沒有必要。

          第17G條規定了采取臨時措施造成對方不應有的損害時,另一方所應當提供的補償:

          如果仲裁庭之后裁定根據情形本不應當準予采取臨時措施或下達初步命令,則請求臨時措施或申請初步命令的一方當事人應當就該措施或命令對其所針對的當事人造成的任何費用和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的任何時候判給這種費用和損害賠償金。

          從上可以看出,新西蘭仲裁法在臨時措施擔保上采取較為嚴格的態度,出于對于保護仲裁當事人利益的考慮,新西蘭仲裁法主張擔保的提供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為例外。且當臨時措施對于其中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提供補償,并且不限于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后才能請求相應賠償。這樣的安排,既考慮了不采取臨時措施可能造成的損害,又在臨時措施擔保較為嚴格的安排上維護了被采取措施一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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