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p id="frixr"></rp>
    <dd id="frixr"></dd>

    1. <button id="frixr"></button>
      <rp id="frixr"></rp>
      <dd id="frixr"></dd>

        1. 當前位置: 首頁 >> 研究 > 案例評析
          貨物銷售合同爭議仲裁案裁決書

          (2006年7月28日)

          【提要】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三份貨物銷售合同,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購買一批自行車和摩托車,共分兩期付款,申請人在支付了三份合同總標價的 30%預付款后,被申請人卻未履行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申請人認為,本案適用的法律是《聯合國銷售合同公  約》,被申請人與案外人是否存在代理關系不影響被申請人作為合同賣方存在不交貨的實質性違約行為,故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返還合同預付款并支付相應的利息。而被申請人則認為銷售合同第10條明確約定被申請人作為代理人,可以免除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和合同項下的任何責任、義務,根據《合同法》第402條,該合同直接約束申請人與委托人,被申請人無須承擔返還申請人預付款的義務。仲裁庭認為,銷售合同應當適用《聯合國銷售公約》,但不屬于《公約》解決范圍的,適用中國法律。系爭合同第10條約定的內容與《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并不相悖,應當認定為有效的合同條款,申請人應當在合同訂立之初就明知被申請人的代理人身份,故駁回申請人要求返還預付款及相應利息的請求。  

          【關鍵詞】法律適用 代理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根據申請人美國××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國××上海進出口公司分別2004年6月21日、7月 13日簽訂的編號006、007、008三份貨物銷售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以及申請人于2005年8月29日提交的書面仲裁申請,受理了上述協議書項爭議的仲裁案。  

              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根據《仲裁規則》規定成立以××為首席仲裁員,××和××為仲裁員的仲裁庭,審理本案。  
              仲裁庭于2005年12月26日在上海開庭審理本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均委派仲裁代理人參加了庭審。庭審中,雙方均就本案事實和法律問題作了口頭陳述和辯論,就所提交的所有證據材料進行了質證,回答了仲裁庭的庭審調查提問,并進行了最終陳述。 
              仲裁庭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本裁決書。  
              現將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見以及裁決內容分述如下:   

          一、案 情


              2004年6月21日和7月13日,申請人作為買方與作為賣方的被申請人簽訂了三份貨物銷售合同。合同分別約定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購買Z-Bike 50型 83輛、Z-Bike 125型 42輛和Z-Bike 150型41輛以及MOTORCYCLE GTX150、MOTORCYCLE AX100、  MOTORCYCLE MX150各200輛;上述三份合同的貨款分別為  USD33l392.00、USD29l880.00以及USD156l000.00。

              三份合同的第4條付款條款(Terms of Payment)均約定付款方式為:30%T/T IN ADVANCE AND 70% AGAINST COPY OF B/L; 
              第5條 運輸時間條款(Time of Shipment)均約定運輸時間為: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VED THE 30% T/T; 
              第10條 附加條款和條件條款(Additional terms & conditions)均約定:As an agent, the seller hereby wishes to be released and   discharged from further performance of, and all duties, obligations or   liabilitie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shall be and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consigner。 
              此外,三份合同還對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保險(Insurance)以及檢驗(Inspection)、索賠(Lodge a   claim)等事項作出約定。  
              申請人稱:  
              根據這三份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付款條款的約定,申請人于2004  年6月23日將編號為006合同的預付款(該合同總標價的30%)共10l017.60美元匯給被申請人。此后,申請人又于2004年7月1日將編號為 007和008兩份合同的預付款(該兩份合同總標價的30%)共55l764.00美元匯給被申請人。根據三份合同規定的運輸時間條款,被申請人本應于 2004年7月23日之前提交編號為006的合同項下的貨物,于2004年8月1日之前提交編號為007和008的兩份合同項下的貨物。但時至今日,在經申請人的業務代表與被申請人進行過多次溝通和協商之后,被申請人仍不履行上述三份合同項下的交貨義務。為了順利解決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糾紛,申請人的代理人于2005年4月6日向被申請人發出了律師函,宣布解除原三份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并且要求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已經支付的合同預付款共計 65l781.60美元,以及要求被申請人承擔其他相應損失。 
              自2004年8月之后,即從被申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交貨義務時起,申請人多次與被申請人溝通和協商,要求被申請人履行交貨義務,但被申請人至今仍然拒絕履行。故申請人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起仲裁,其仲裁請求為:
              1.裁決被申請人返還申請人已經支付的合同預付款共計65l781.60美元(可選擇以人民幣方式返還),并且支付同期銀行貸款利息30l355.97元人民幣。  
              2. 裁決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花費的法律服務費用以及為了辦理本案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于提交仲裁申請書時該等費用暫按15萬人民幣計,最終該費用的數額依據案件聆訊結束前實際發生的費用數額計算)。  
              3. 裁決被申請人將合同預付款、相應銀行利息以及賠償申請人的其他費用直接匯入上海市××律師事務所,由上海市××律師事務所根據申請人的委托具體處置此等款項。 
              4.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  
              被申請人辯稱: 
              依照適用法律和銷售合同的相關約定,被申請人作為出口代理人無須承擔返還申請人預付款的義務。申請人的各項仲裁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在出口業務中,被申請人系接受上?!痢聊ν熊囉邢薰荆ㄒ韵潞喎Q××摩托車公司)的委托代理出口相關貨物。本案貨物出口均系由××摩托車有限公司和申請人直接洽談并確定了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價格、裝運條件及其他各項主要交易條件?;诖?,在銷售合同訂立時,被申請人特別在合同中明確向申請人表明了代理人身份,且銷售合同中亦明確約定了免除被申請人在合同項下的任何  責任、義務,該合同直接約束申請人與委托人。  
              對于申請人匯寄至被申請人的各筆款項,被申請人已及時地轉付給××摩托車公司。
              因而,在訂立銷售合同時,申請人對于被申請人在此次交易中作為出口代理人的地位以及被申請人和××摩托車公司之間業已存在的委托代理關系是明確知曉的。申請人在其2004年12月18日出具的授權書中亦對此作了進一步的陳述和確認。依據《合同法》第402條“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之規定,以及合同第10條的約定,銷售合同直接約束申請人和××摩托車公司,被申請人作為代理人無須承擔銷售合同項下的任何責任、義務等,亦無須向申請人承擔任何返還預付款的義務和責任。  
              雙方在庭審后均提交了代理意見,申請人的代理意見如下:  
              (一) 本案的事實情況  
              1.本案的所有事實可概括為“兩個法律關系、三個法律主體”。第一個法律關系是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國際貨物銷售合同關系;第二個法律關系是被申請人與××摩托車公司之間的國內買賣合同關系。三個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申請人、被申請人、××摩托車公司。這兩個法律關系是相互獨立的,申請人與××摩托車公司之間不存在直接的法律關系。  
              2.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支付了預付款,但是被申請人卻拒絕提供合同項下的貨物。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是因為被申請人與××摩托車公司之間的國內買賣合同關系上出現了問題。申請人與××摩托車公司交涉后了解到:××摩托車公司與被申請人存在著長期的業務往來,但是××摩托車公司從來沒有收到過被申請人支付的所謂“申請人曾支付給被申請人的預付款”,并且目前被申請人仍欠××摩托車公司一定數量的款項,××摩托車公司要求申請人轉告被申請人,讓被申請人直接與洪都聯系,因為××摩托車公司與申請人之間沒有任何商業上的往來。
              申請人已經根據合同的約定向被申請人支付了這三份合同的預付款,共計65l781.60美元,被申請人承認已經收到了這些預付款。被申請人提供了支付給 ××摩托車公司款項的付款憑證,以證明被申請人已經將上述款項轉給了××摩托車公司。但是××摩托車公司明確指出:××摩托車公司是在2004年7月份收到了被申請人支付的共計50余萬元人民幣的款項,但是這些款項是被申請人與××摩托車公司之間其他合同項下被申請人拖欠洪都的款項,根本不是這三份買賣合同的款項。  
              在庭審時,申請人的代理人發現與這三張付款憑證相對應的記賬憑證上明確記載了這三筆款項的具體用途,分別是:8萬元的付款針對合同號002款01、24萬 6千的付款針對合同號020款01、21萬付款針對合同號320款02。這些合同號與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三份合同號完全不同。 
              所以本案的真實情況是:申請人將預付款按照合同約定匯給被申請人,但被申請人卻將這一款項支付了被申請人與洪都之間其他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洪都根本就沒有收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三份銷售合同項下的款項,所以洪都不能向被申請人交貨,進而導致被申請人也無法向申請人交貨。  
              3.裁斷本案的糾紛只需要第一個法律關系的事實,被申請人與××摩托車公司之間的事實情況與本案的審理無關。  
              (二)本案的法律適用:本案應當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銷售公約》),而不是中國的《合同法》。理由如下:  
              1.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轉發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規定:目前已經參加公約的國家除中國外,還有美國等國家。中國政府既已加入公約,也就承擔了執行公約的義務。因此,根據公約第1條1款的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中國各公司與上述國家的公司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如不另作法律選擇,則合同規定事項將自動適用公約的有關規定,發生糾紛或訴訟亦須依據公約處理。  
              在本案中,申請人為美國公司,而被申請人為中國公司,雙方簽訂的三份國際貨物銷售合同中沒有法律適用條款。因此該三份合同  應直接適用《銷售公約》,而不能適用中國《合同法》。
              2.中國是《銷售公約》的締約國,根據公約第1條第1款(a)項的規定,營業地在中國的公司與營業地在其他締約國的公司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如果當事人未明確排除適用公約,或者當事人未就法律適用事項作出約定的條件下,公約將自動適用于該項合同。仲裁機構負有履行中國承擔的國際條約義務,在符合公約相關規定的條件下,審理此種爭議時應該適用該公約的有關規定以解決爭議。  
              3.中國《合同法》第402條作為《合同法》之一部分,其適用的條件是仲裁庭通過國際私法規則確定應適用中國法。在適用公約的條件下,并不存在同時平行適用中國《合同法》的余地,除非涉及合同效力、所有權或產品責任等特定事項。  
              4.雖然《公約》沒有涉及代理問題,但是本案審理中并不涉及代理問題,因為代理關系只存在于被申請人與洪都之間,該代理關系是否存在并不影響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國際貨物買賣關系。  
              (三)關于銷售合同第10條:格式條款問題以及對該條款真實內容的理解  
              1.這三份銷售合同的第10條是典型的格式條款,是無效條款。  
              合同條款是否有效不屬于《公約》涉及的內容,對此應根據中國《合同法》第40條,裁斷該條款屬于典型的“免除其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認定該條款無效。
              2.即使該條款被認為有效,該條款的真實含義也與被申請人在答辯狀中的主張不一致。
              第10條真正的含義是:被申請人除了履行該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之外,不需要再進一步承擔其他義務和責任了。被申請人的代理人沒有對“further”一詞的含義進行說明。  
              3.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平等的基本法律理念,本申請人通過與申請人簽訂上述三份銷售合同而獲得利益,但是根據被申請人對于合同第10條的錯誤解釋,結果是被申請人在獲得利益的同時,卻可以不承擔任何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被申請人作為三份銷售合同中明確寫明的賣方(Seller),當然要承擔其最為基本的交貨義務。
              (四)結論
              1.本案適用的法律是《銷售公約》,而不是中國的《合同法》。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份貨物銷售合同的第10條,無論是否有效,都不影響被申請人承擔向申請人交貨的義務。  
              3.被申請人作為貨物的賣方存在不交貨的實質性違約行為,被申請人應該返還申請人已經支付的預付款,并且賠償申請人的所有相關損失。  
              4.至于被申請人是否與××摩托車公司之間存在代理關系、申請人是否與××摩托車公司之間存在直接的業務往來、被申請人是否將申請人支付的預付款轉給了 ××摩托車公司等問題,都是與本案審理沒有實質性聯系的問題。因為,對這些情況真實與否的判定,只有在本案適用中國的《合同法》時才有意義。但是,本案并不適用中國的《合同法》。  
              5.雖然上述第4點結論所述的各種問題與本案的審理沒有實質性聯系,但是申請人明確否定上述情況的存在。被申請人提出的用以證明上述情況的各種證據,亦都存在著嚴重而明顯的缺陷。  
              被申請人對于申請人陳述發表了如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摩托車出口業務,系由被申請人接受××摩托車公司委托代理進口。
              在訂立三份銷售合同時,申請人已經充分知曉被申請人的出口代理人身份,且銷售合同中也明確約定了被申請人作為代理人免除合同項下的任何責任、義務,銷售合同直接約束申請人和  委托人××摩托車公司。申請人匯寄至被申請人的各筆預付款,被申請人已經及時轉付給了××摩托車公司?!痢聊ν熊嚬驹谑盏筋A付款后,為履行交貨義務,也未通過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返還預付款。申請人在向××摩托車公司追討預付款無果的情況下,意欲追  究被申請人的責任。  
              1.被申請人與××摩托車公司通過2004年3月1日達成的委托代理出口協議,確立了雙方之間就摩托車出口業務的委托代理關系。該代理出口協議涵蓋了在協議終止日之前××摩托車公司通過被申請人代理出口的所有摩托車出口業務。本案項下的摩托車出口業務也屬于該代理出口協議的涵蓋范圍。這也可以從三份銷售合同第10條的約定,以及申請人于2004年12月8日所作《授權書》中的陳述加以證實。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與××摩托車公司就涉案貨物出口存在國內買賣合同關系與事實不符。  
              2.就涉案貨物出口,申請人與××摩托車公司事先直接洽談、確定了出口貨物的各項主要交易條件。
              在三份銷售合同分別訂立之前,申請人和××摩托車公司進行了數次交流和洽談,內容涉及到每筆摩托車出口業務的品名、規格、價格、交貨條件等主要商務條款。被申請人的這些證據材料均是由申請人的經辦人于書平先生于2004年12月8日提供給被申請人的,并由其本人在證據材料上作了來源說明。  
              申請人否認其與××摩托車公司之間的任何直接聯系、洽談行  為的辯稱與事實嚴重不符。  
              3.就三份銷售合同,被申請人系作為代理人代委托人××摩托車公司與申請人所簽訂。
              在洽談簽署該三份銷售合同時,基于××摩托車公司與申請人直接洽談的背景、被申請人所處的代理人地位,被申請人明確提出免除其作為代理人在合同項下的賣方責任、義務,合同直接約束申請人和委托人(即××摩托車公司)。被申請人的上述要求,經申請人同意后在銷售合同第10條中得以明確約定。因此,被申請人簽署三份銷售合同實為代××摩托車公司與申請人簽署,三份合同直接約束申請人和××摩托車公司。  
              此外,申請人出具的《授權書》亦充分表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摩托車公司為履行交貨義務而應向申請人承擔返還預付款義務,被申請人僅系××摩托車公司的代理人,無須承擔合同項下的任何賣方責任。  
              4.被申請人已將申請人支付的預付款及時轉給了委托人××摩托車公司,不存在“挪用”事實。
              關于對申請人預付款的轉付情況,被申請人澄清兩個基本事實:  
              (1)《授權書》系申請人為舉報××摩托車公司涉嫌詐騙所作,其內容陳述是申請人在充分了解事實真相,尤其是××摩托車公司已經收到轉付的預付款的基礎上所作,不存在被申請人唆使申請人進行舉報的事實。申請人的“挪用”辯稱不成立。  
              (2)就被申請人的預付款轉付憑證,被申請人進一步核實后的結論是:銷售合同上的合同號是公司服裝業務部業務員自身的一個設定,公司財務部門記賬憑證上的合同參考號是財務自身管理的流水號,這兩個合同號是兩種管理系統下的同一事項,因此才會出現記賬憑證上所出現的合同參考號與銷售合同號不一致的情況。  
              5.申請人向××摩托車公司追討預付款無果,意欲追究被申請人的責任?!痢聊ν熊嚬驹谑盏奖簧暾埲宿D付的預付款后未履行合同項下的生產、交貨義務,致使糾紛產生。申請人在向××摩托車公司多次追討無果的情況下,現追究作為代理人的被申請人的責任,意欲轉  嫁其商業風險。  
              (二) 關于本案的法律適用和各方之間的法律關系  
              本案應當適用《銷售公約》以及中國《合同法》第402條。  
              1.本案在適用《銷售公約》時,應首先適用中國《合同法》第402條。理由如下:  
              (1)當某一具體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涉及到公約并不調整的法律問題時,就需由仲裁庭通過適用國際私法規則確定應適用的某一國內法。  
              (2)就本案爭議而言,銷售合同對哪兩方具有約束力不屬于公約調整的范圍。根據國際私法中最密切聯系原則,與銷售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為中國,所以中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當適用。  
              (3)本案銷售合同的訂立完全符合《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即××摩托車公司)和第三人(即申請人);
              (4)銷售合同第10條“本合同約束買方和委托人”的約定也符合《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
              因此,本案在適用《公約》時,應首先適用中國《合同法》第402條,以判定銷售合同的締約主體。依據《合同法》第402條,銷售合同直接約束申請人和××摩托車公司。  
              2.銷售合同第10條亦明確了銷售合同約束申請人和××摩托車公司的法律事實。  
              (1) 銷售合同第10條約定:As an agent, the seller hereby wishes   to be released and discharged from further performance of, and all   duties, obligations or liabilities under the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shall   be and remain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consigner.(中文譯文:附加條款和條件:作為代理人,賣方茲此免除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和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本合同約束買方和委托人。)  
              申請人將上述條款中的“further”一詞以及該條文的含義解釋為:被申請人除了履行該合同的義務和責任外,不需要再進一步承擔其他義務和責任了。該解釋完全是片面的、錯誤的。  
              ①根據本案交易磋商背景、被申請人的代理人身份以及整個條款的上下文等,該條前半句應解釋為:作為代理人的賣方被免除其作為合同賣方對于合同的履行和合同義務、責任的承擔。這個解釋不僅與條款后半句“本合同約束申請人和委托人”的規定相一致,同時也符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  
              ②申請人的前述解釋一方面完全忽略了后半句的約定,不符合合同整體解釋的原則,另一方面,若依申請人的前述解釋,前半句的  規定實無任何意義。  
              ③事實上,申請人出具《授權書》的行為也表明被申請人作為代理人無須承擔合同項下的賣方責任。  
              (2)合同第10條的約定符合合同權利義務平等的法律理念。  
              鑒于被申請人僅系出口代理人,在涉案出口業務中其利益僅僅限于委托人××摩托車公司應支付的出口代理費,而該代理費只占整個交易金額的百分之幾。在這種情況下,銷售合同明確約定并排除被申請人作為代理人承擔賣方所應承擔的合同義務、責任,與法不悖。
              (3)銷售合同第10條不屬于格式條款,該條款的效力不容置疑。  
              依據法學理論,格式條款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相對人在訂約中居于附從地位。合同第10條是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商一致后加以約定,且雙方在訂立合同時處于完全平等之地位。因此該條款不屬于中國《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格式條款范疇。退一步講,即使該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其也不存在《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情形。  
              (三) 結論  
              1.在適用《銷售公約》時,應當首先適用中國《合同法》第402  條。  
              2.銷售合同第10條為有效條款。  
              3.依據《合同法》第402條以及銷售合同第10條,銷售合同約束申請人和××摩托車公司。  
              4.被申請人作為代理人無須向申請人承擔返還預付款的責任。  
              5.申請人的各項仲裁請求應予以駁回。   

          二、仲裁庭意見


              (一)關于本案三份貨物銷售合同的效力和法律適用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04年6月21日、7月13日簽訂的三份貨物銷售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一致的表示,雙方對此并無異議,仲裁庭確認其法律效力,并認為,該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法律根據,雙方均應恪守合同,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行使權利。  
              由于本案三份合同中均未約定法律適用條款,因而解決本案的法律適用問題遂成為雙方爭議的首要問題。但是仲裁庭注意到,雙方對這一問題的理解既存在嚴重的分歧,也有一致的認識。雙方的一致認識表現在,雙方總體上均認為本案應當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還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如申請人在主張適用《公約》的前提下,又主張根據《合同法》確認上述合同中的第10條為無效條款。而被申請人則明確表示本案適用以上兩法。因此,仲裁庭綜合雙方的共同認識認定,雙方均同意,如本案適用《公約》外,尚需適用其他法律的,應當適用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仲裁庭認為,雙方雖然沒有在本案合同中選擇適用的法律,但現時對適用法律的此  種意思表示,應視為當事人對適用法律的事后選擇,仲裁庭應當尊重并予以確認。  
              雙方的分歧主要是:本案合同爭議的哪些內容屬于不適用《公約》,而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范圍。雙方對此均作了充分的論證,仲裁庭對雙方的觀點在此不作贅述,而是針對雙方的觀點,闡明劃分上述范圍應當遵循的原則:  
              1.《公約》第4條明確規定,《公約》不適用于a.合同效力或任  何條款的效力,或任何慣例的效力。具體到本案,就是關于本案合同條款是否無效的問題,不適用《公約》,而應當適用《合同法》。  
              2.《公約》第7條(2)規定:“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  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定適用的法律來解決?!痹摋l規定說明,即使屬于《公約》范圍的問題,如果《公約》未明確解決,《公約》又沒有相應的一般原則,應當另行確定適用法律。不言而喻,如果現在發生的問題不屬于《公約》的范圍,則更應該按國際私法規定  適用的法律去解決。  
              3.申請人已援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轉發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應注意的幾個問題》中提出“……我國政府即已加入了公約,也就承擔了執行公約的義務?!矢鞴緦σ话愕呢浳镔I賣合同應考慮適用公約,但公司亦可根據交易的性質、產品的特性以及國別等具體因素,與外商達成與公約條文不一致的合同條款,或在合同中明確排除適用公約,轉而選擇某一國的國內法為合同適用法律?!敝档米⒁獾氖?,此段引文中的但書是針對一般適用公約而言,列舉的不適用公約的并列的兩種情形。不難理解,如果適用公約的買賣合同中含有與公約條文不一致的合同條款,這是合同當事人特別約定的排除適用公約解決的合同條款,其作用等同于當事人明確排除適用公約而選擇其他適用法律。  
              當然仲裁庭并不認為中國的對外經濟貿易部這份文件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只是認為該文件對公約適用問題的提法,符合國際法的規定,與《公約》第7條第2款規定相一致,仲裁庭亦持此觀點,并據此對本案相關問題作出判斷。  
              綜上所述,仲裁庭的結論意見是,本案合同糾紛的解決應當適用《公約》,如果糾紛涉及到尚需適用《公約》之外的法律的,應當適用中國法律。遇有合同中約定了與《公約》條文不一致的合同條款,不屬于《公約》范圍的問題。具體到本案,也應適用中國法律來解決。
              仲裁庭根據上述結論來確定本案合同不適用《公約》而適用中國法律的范圍,認為:(1)對本案合同第10條是否屬于無效條款,應適用中國法律來解決,對此雙方均無異議,應予確認。(2)對本案合同的第10條,經對照(該條款含義以下文認定的被申請人提供的譯文為準),與《公約》的條文不一致,不屬于公約范圍的問題。故對該合同條款的解釋和執行適用中國法律來解決。  
              (二)關于本案三份合同第10條條款的正確含義和法律效力  
              申請人主張本案三份合同第10條,用中文理解的真正含義是:  被申請人除了履行該合同中的義務和責任外,不需要再進一步承擔其他義務和責任了。被申請人則將該條款翻譯為:“附加條款和條件:作為代理人,賣方茲此免除合同的進一步履行和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或責任,本合同約束買方和委托人?!敝俨猛ソ浹芯?,認為被申請人的譯文較符合英文原意,故采納被申請人對該條文的翻譯,將該譯文表達的文意認定為對該英文合同條款的正確表達。
              細察上述譯文所表達的本案合同第10條的內容,其與《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內容十分相似,從被申請人屬于中國的外貿公司的背景分析,不難判斷,該合同條款的擬制源于《合同法》第402條  的規定。
              首先,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對合同第10條的譯文提出,該條款是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第40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钡囊幎ㄔ摋l款應被認定為無效。暫且不論該條款是不是《合同法》規定的格式條款,即使視其為格式條款,由于該條款的內容與《合同法》第402條的規定相符,就不應認定其屬于同一法律規定的免除已方責任而  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性質。具體地說,《合同法》第  402條規定,準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貨物買賣合同,  但在一定條件下,即其行為在委托人授權范圍內,第三人在訂合同時明知受托人與委托人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而代理人無需承擔合同一方的義務。由此,仲裁庭認為,本案合同第10條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與《合同法》的規定不相悖,不應認定為無效合同條款。  
              其次,關于申請人是否在訂合同時明知受托人與委托人的代理關系,結合申請人方經公證《授權書》及被申請人提供的《代理出口  協議》等證據,仲裁庭對此節事實予以認定。
              (三)關于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仲裁庭注意到,按照本案系爭合同第10條約定的內容,申請人在訂立合同之初就明知被申請人以代理人的身份與其簽署合同,但仍然確認了上述條款。故仲裁庭認為,雙方當事人的上述約定是意識自治的表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合同條款明確規定,被申請人作為代理人免除合同進一步履行和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和責任。申請人欲向被申請人主張返還預付款及銀行利息的請求缺乏合同依據,至于申請人提出被申請人未將其所收到的預付款交給其委托人,即使屬實,也不能成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主張還款的理由。因為被申請人作為代理人,其接受申請人預付款的行為應當作為其委托人接受預付款的行為。此外,如被申請人未盡代理之責,則僅涉及他們之間的法律關系,并不影響申請人通過法律途徑向相關當事人主張權利。綜上,仲裁庭決定對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并相應決定由申請人承擔本案全部仲裁費用。

          三、裁  決


              (1)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2)本案仲裁費用全部由申請人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生效。   

          ?
          看大片人与拘牲交,日韩精品在线观看,午夜免费五级a片,老汉老妇姓交视频
        2. <rp id="frixr"></rp>
          <dd id="frixr"></dd>

          1. <button id="frixr"></button>
            <rp id="frixr"></rp>
            <dd id="frixr"></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