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與反請求
●答辯和反請求
在向被申請人發出仲裁通知的同時,貿仲委秘書局(處)向被申請人寄發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及附件材料一式一份,并附具貿仲委《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各一份。
涉外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向貿仲委秘書局(處)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國內案件以及簡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內向貿仲委秘書局(處)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明文件。
被申請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請求。反請求應當滿足三個條件:
基于申請人申請仲裁的同一合同關系或法律關系;
被申請人的反請求針對申請人提出;
反請求所涉爭議不同于仲裁請求所涉爭議。
反請求最遲應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內(涉外案件)或20天內(國內案件、簡易程序案件)提交貿仲委。仲裁庭認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此期限。
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應當按照貿仲委的仲裁費用表的規定預繳仲裁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