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
仲裁程序
貿仲委的仲裁通常根據其現行規則進行,現行有效的規則是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規則》。當事人約定適用其它仲裁規則,或約定對現行規則有關內容進行變更的,從其約定,但其約定無法實施或與仲裁地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抵觸者除外。
● 仲裁申請
申請仲裁時,申請人應當向貿仲委秘書局或分會/中心秘書處提交仲裁申請書、書面仲裁協議、案件事實所依據的證據材料并根據貿仲委制定的仲裁費用表預繳仲裁費。
仲裁程序自貿仲委秘書局或其分會/中心秘書處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開始。
仲裁申請書應寫明: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包括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
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基本案情與爭議要點;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仲裁申請書應由申請人及/或申請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名及/或蓋章。
申請仲裁之后,申請人仍可以對其仲裁請求提出修改;但是,如果仲裁庭認為其修改提出過遲而影響仲裁程序正常進行的,可以拒絕受理其更改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