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仲裁庭之成立
規則一 一般性義務
(一)當事者收到申請仲裁予以登記之通知書后,應參照公約第四章第二節的規定,盡快成立仲裁庭。
?。ǘ┏侵俨蒙暾垥呀洶水斒抡呔陀嘘P仲裁員人數和他們的任命方式所達成的協議,否則當事者應盡快將此種情況通知秘書長。
?。ㄈ┏斒抡呔透髅俨脝T之任命達成協議外,只有雙方爭議當事者所任命之相同人數的仲裁員中爭議當事國國民或者其國民是當事者之國家的國民不會形成具有以上國籍之仲裁員的多數,一方當事者才可任命以上國家之國民。
?。ㄋ模┰谌魏谓鉀Q爭議的先前程序中擔任過調解員或仲裁員之人員均不得被任命為仲裁庭成員。
規則二 沒有先約時組成仲裁庭這方式
?。ㄒ唬┰谶M行申請仲裁登記時,除當事者另有協議外,如其未就仲裁員人數及其任何方式達成協議,應遵循如下程序:
?。?)申請方在進行申請仲裁登記后的十日內,應向他方當事者建議任命獨任仲裁員或特定奇數仲裁員以及確定其任命的方式。
?。?)他方當事者在收到申請方建議后的二十日內,應:
1)接受此種建議;
2)提出有關仲裁員人數和其任命方式的其他建議;
?。?)申請方在收到具有類似建議之答復后的二十日內,應通知他方當事者其是否接受此種建議。
?。ǘ┥峡钜幎ㄖㄐ艖詴嫘问阶鞒苫蚣皶r予以書面確認,并且應通過秘書長送達,或當事者間直接送達,將副本送交秘書長。當事者應將達成協議之內容及時通知秘書長。
?。ㄈ┰谟枰陨暾堉俨玫怯浐蟮牧諆?,如還未就其他程序達成協議,任何一方當事者可隨時通知秘書長其選擇公約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之任命方式。此后秘書長應及時通知他方當事者仲裁庭將依上述公約條款成立。
規則三 依公約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組成仲裁庭之仲裁員之任命
?。ㄒ唬┤缰俨猛ヒ拦s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成立:
?。?)任何一方當事者在發往他方當事者之信函中應:
1)提名兩人,指定其中一名既不具有任何一方當事者之國籍又不是任何一方當事者之國民者為其所任命之仲裁員;指定另一人為其建議的仲裁庭庭長之仲裁員;
2)邀請他方當事者任命另一名仲裁員并共同任命建議為仲裁庭庭長之仲裁員;
?。?)他方當事者收到以上信函后,在其答復中應及時;
1)提名一人作為其所任命的仲裁員,但其既不得具有任何一方當事者之國籍,也不得為任何一方當事者之國民;
2)同意任命建議為仲裁庭庭長之仲裁員,或提名另一人為建議的仲裁庭庭長之仲裁員;
?。?)原當事者在收到包含有此種建議之答復后,應及時通知他方當事者其是否同意任命由他方當事者所提議作為仲裁庭庭長之仲裁員。
?。ǘ┰谝巹t規定之信函應以書面形式作成或及時予以書面確認,并且應通過秘書長送達,或雙方當事者間送達,將副本送交秘書長。
規則四 行政理事會主席任命仲裁員
?。ㄒ唬┤缰俨猛ノ丛诿貢L送達準予登記通知書后的九十日內或未在當事者另行約定的期間內成立,任何一方當事者可通過秘書長向行政理事會主席提交書面申請,請求任命尚未任命之一名或數名仲裁員,并指定一名仲裁員為仲裁庭庭長。
?。ǘ┤珉p方當事者已經達成協議由仲裁員推選仲裁庭庭長而未選出,則應適當適用上款之規定。
?。ㄈ┟貢L應立即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者。
?。ㄋ模┲飨瘧獏⒄展s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在盡量與雙方當事者磋商后,并且于收到申請書后的三十日內同意此項申請。
?。ㄎ澹┟貢L應及時通知雙方當事者有關主席作出的任命或指定。
規則五 任命之接受
?。ㄒ唬┯嘘P一方或雙方當事者應將各名仲裁員之任命通知秘書長,并應說明任命之方式。
?。ǘ┟貢L一旦收到當事者或行政理事會主席有關任命仲裁員之通知后,即應尋求被任命者之接受。
?。ㄈ┤缰俨脝T在十五日內未接受任命,秘書長應及時通知雙方當事者,如該仲裁員系主席任命者,還應通知主席,并且邀請他們依先前方式任命另一人為仲裁員。
規則六 仲裁庭之成立
?。ㄒ唬┟貢L通知雙方當事者全體仲裁員均已接受任命之日,應視為仲裁庭已經組成并且仲裁程序已經開始。
?。ǘ┲俨猛ラ_庭前或第一次開庭時,各名仲裁員應以如下方式簽署聲明:
“據本人所知,我沒有理由推辭在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成立的有關……和……之間爭議的仲裁庭內任職?!?/span>
“我對由于本人參加本仲裁程序而知之所有情事及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裁決之內容,將保守秘密?!?/span>
“我將依準據法,在雙方當事者間公正裁判,并且除解決投資爭議公約和依其制訂的條例、規則之規定外,將不接受來自任何方面的有關仲裁的指示或報酬?!?/span>
“在此附上有關本人過去和現在職業以及與當事者雙方的其他關系(如系存在)之聲明書?!?/span>
在仲裁庭第一次開庭結束時,任何未簽署聲明書之仲裁員應被視為已經辭職。
規則七 仲裁員之撤換
仲裁庭成立前,各方當事者可隨時撤換任何其所指定的仲裁員,并且雙方當事者可合意撤換任何仲裁員,以上撤換程序應根據規則一、規則五和規則六執行之。
規則八 仲裁員無行為能力或辭職
?。ㄒ唬┤缰俨脝T失去行為能力或不能履行職責,應適用規則九所規定的有關仲裁員資格不合之程序。
?。ǘ┲俨脝T可通過向其他仲裁庭成員和秘書長提交辭呈方式辭職。如仲裁員系一方當事者任命者,仲裁庭應及時考慮其辭職之理由,并決定是否同意其辭職。仲裁庭應及時將其決定通知秘書長。
規則九 仲裁員之資格不合
?。ㄒ唬└鶕s第五十七條,提議仲裁員資格不合之當事者應在仲裁宣布終結前的期間向秘書長及時提交建議,說明理由。
?。ǘ┟貢L應立即:
?。?)將建議送達仲裁庭成員,并且如建議涉及到獨任仲裁員或大多數仲裁庭成員,將此項建議送交行政理事會主席;
?。?)通知建議的他方當事者。
?。ㄈ┮坏┌l生此種情況,與建議有關之仲裁員可立即向仲裁庭或行政理事會主席作出說明。
?。ㄋ模┏墙ㄗh涉及到仲裁庭之大多數成員,其他成員應在有關仲裁員不參加的情況下對建議及時審議和投票。如贊成票與反對票相等,他們應通過秘書長及時將建議、有關仲裁員作出之說明以及他們未作成決定之情況通知行政理事會主席。
?。ㄎ澹┲飨仨氃谑盏浇ㄗh后的二十日內就仲裁員資格不合之建議作出決定。
?。ㄗh之決定作出后,仲裁程序才可繼續進行。
規則十 仲裁庭空缺之程序
?。ㄒ唬┟貢L應將仲裁員資格不合、死亡、無行為能力或辭職以及仲裁庭準予辭職(如其發生),立即通知雙方當事者,并如系必要,通知行政理事會主席。
?。ǘ┟貢L通知仲裁庭產生空缺后至補缺完了前,仲裁應中止或繼續中止。
規則十一 仲裁庭之補缺
?。ㄒ唬┏诙盍碛幸幎ㄍ?,由仲裁員資格不合、死亡、行為能力或辭職而產生的空缺應通過其被任命時相同方法及時填補之。
?。ǘ┬姓硎聲飨藨獙ζ淙蚊俨脝T補缺外,還應從仲裁員名單中任命一人:
?。?)在仲裁庭未達成一致意見時,填補由于一方當事者任命的仲裁員辭職所產生之空缺;
?。?)如在秘書長通知空缺后的三十日內,新的任命沒有作出并且沒有被接受時,根據任何一方當事者之請求,填補任何其他空缺。
?。ㄈ┭a缺之程序應適用規則一、規則四第四款、第五款,并適當適用規則六第二款。
規則十二 補缺后仲裁程序之恢復
一旦補缺完畢,仲裁庭應繼續進行因空缺而中止之仲裁程序。但如口頭辯論已經開始,新任仲裁員可要求其重新進行。
第二章 仲裁庭之工作
規則十三 仲裁庭之開庭期
?。ㄒ唬┲俨猛诔闪⒑蟮牧諆然螂p方同意之相應期間首次開庭,仲裁庭庭長應在與仲裁庭成員和秘書長磋商后,指定開庭日期。如由于雙方當事者達成協議由仲裁庭成員推選產生庭長,而仲裁庭成立后還未選出庭長,秘書長應指定開庭日期。在以上兩種情形下,均應盡量與雙方當事者磋商。
?。ǘ┲俨猛ケM量與秘書長及雙方當事者磋商后,應確定后續開庭日期?!?/span>
?。ㄈ┲俨贸绦驊谥行乃诘鼗蛞勒展s第六十三條由雙方當事者協議之其他地點進行。雙方當事者如果同意仲裁程序在中心或者中心作了必要安排之仲裁機構以外地點進行,應與秘書長協商,并請求仲裁庭批準。如未獲批準,仲裁程序應在中心所在地進行。
?。ㄋ模┟貢L應在適當期間內,將仲裁庭開庭的日期和地點通知仲裁庭成員和雙方當事者。
規則十四 仲裁庭之開庭
?。ㄒ唬┩ラL應主持仲裁庭之審理和評議。
?。ǘ┏p方當事者另有協議外,仲裁庭多數成員出庭應是仲裁庭開庭這必要條件。
?。ㄈ┲俨猛ネラL應確定開庭日期和開庭時間。
規則十五 仲裁庭之評議
?。ㄒ唬┲俨猛ブu議應秘密進行并應保守秘密。
?。ǘ┲挥兄俨猛コ蓡T才可參加仲裁庭評議。除仲裁庭作出其他決定外,他人不得參加。
規則十六 仲裁庭之決定
?。ㄒ唬┲俨猛ブ疀Q定由全體成員之多數票決定之。棄權應作為否決票計算之。
?。ǘ┏陨弦巹t有其他規定或仲裁庭作出其他決定外,仲裁庭可通過成員間通信方式作出任何決定,但以與全體成員協商為限。這種決定應得到仲裁庭庭長之確認。
規則十七 庭長之無行為能力
仲裁庭庭長一旦喪失行為能力,其職責應由仲裁庭其他成員之一履行之,其順序依秘書長收到仲裁員接受任職通知書之先后確定之。
規則十八 當事者之代理
?。ㄒ唬└鞣疆斒抡呖捎纱砣嘶蚵蓭煷砘騾f助之。該當事者將代理人、律師的姓名及權限通知秘書長。秘書長應及時通知仲裁庭和他方當事者。
?。ǘ┍疽巹t之條文采用當事者之表述包括:授權代表當事者之代理人、律師。
第三章 一般程序條款
規則十九 程序性決議
仲裁庭應按進行仲裁程序之要求,作出決議
規則二十 審前程序事務之協商
?。ㄒ唬┲俨猛コ闪⒑?,庭長應盡快查明雙方當事者關于程序問題的意見。為此,他可要求與雙方當事者會談。他應特別征求當事者對下列事項的意見:
?。?)構成仲裁庭開庭之法定人數所必要之仲裁員人數;
?。?)仲裁中使用的一種或數種語言;
?。?)申辯文書的數額及順序,以及它們提交之期限;
?。?)各方當事者要求他方當事者提交文件之副本數額;
?。?)書面預審或口頭辯論之免除;
?。?)仲裁費用之分擔方式;
?。?)保存審理記錄之方式。
?。ǘ┲俨猛ピ谥俨贸绦蛑?,應適用雙方當事者有關程序問題的任何協議,但公約或行政和財務條例另有規定者除外。
規則二十一 預審會議
?。ㄒ唬└鶕貢L要求或仲裁庭庭長決定,仲裁庭與雙方當事者可舉行預審會議,交換文件及確定無爭議之事實,以便簡化仲裁程序。
?。ǘ└鶕斒抡哒埱?,仲裁庭與當事者或經授權之合法代理人可舉行預審會議,審查爭議事項,以便達成和解。
規則二十二 工作語言
?。ㄒ唬╇p方當事者可達成協議,在仲裁中使用一種或兩種語言,但如達成協議之語言不是中心之正式語言,以仲裁庭在與秘書長協商后予以批準為限。如雙方當事者未就任何非正式語言達成協議,當事者為此,可各自選擇一種正式語言(即英語、法語和西班牙語)。
?。ǘ┤珉p方當事者選擇兩種工作語言,任何文件可以其中之一作成。仲裁庭可使用其中任何一種語言,但仲裁庭有此項要求,則以在提供筆譯和口譯的條件下為限。仲裁庭應以此兩種語言作成決定和裁決以及保存記錄,兩種文本有相同效力。
規則二十三 文件之副本
除仲裁庭與雙方當事者及秘書長磋商后另有規定外,申請書、申訴書、請求書、書面意見、證明文件或其他文件(如系存在)應以署名原本附加下列數額副本之方式提交:
?。?)仲裁庭人數確定以前:五份;
?。?)仲裁庭人數確定以后:多于人數兩份。
規則二十四 證明文件
證明文件通常應與其有關的文件一同提交,并且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規則二十五 錯誤之改正
經他方當事者之同意或仲裁庭之許可,任何文件或證明文件中的錯誤可在裁決作出前予以改正。
規則二十六 期限
?。ㄒ唬橥瓿芍俨贸绦蚋鞑襟E之需要,仲裁庭應以指定日期之方式確定期限。仲裁庭可將此種權力授予庭長。
?。ǘ┲俨猛タ裳娱L其確定的任何期限。如仲裁庭不在開庭期,此種權力應由庭長行使。
?。ㄈ┯行谙迣脻M后,不得為任何法律行為。除非在特殊情況下并給予他方當事者陳述意見的機會后,仲裁庭才能作出相反的裁定。
規則二十七 棄權
一方當事者未遵守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之行政和財務條例、本規則及任何其他規則之規定、或仲裁所適用之協議、仲裁庭裁定,并且未及時陳述其主張,應視為--依公約第四十五條--放棄了提出異議之權利。
規則二十八 仲裁費用
?。ㄒ唬┏请p方當事者另有協議,仲裁庭在不影響關于支付仲裁費用之最后裁定的情況下,可決定:
?。?)根據行政和財務條例第十四條,各方當事者在整個仲裁期間應支付仲裁庭之酬金,支出以及使用中心設施之費用的份額;
?。?)應由一方當事者完全承擔或按特定比例分擔之有關仲裁費用(由秘書長確定之)。
?。ǘ┲俨贸绦蚪K結后,各方當事者應及時向仲裁庭提交由合理產生或其擔負之費用結算表,秘書長應及時向仲裁庭提交各方當事者向中心支付款項之總數以及中心在仲裁中支出之全部費用的帳目。仲裁庭在裁決作出前,可以要求雙方當事者和秘書長提供有關仲裁費用之附加資料。
第四章 書面審理和口頭辯論
規則二十九 正常程序
除雙方當事者另外達成協議外,仲裁程序應包括二個階段:書面審理和口頭辯論。
規則三十 申請書之送達
仲裁庭一旦成立,秘書長即應將提交仲裁之申請書、證明文件、登記通知書以及收到之各方當事者應答信函的副本送達各名仲裁員。
規則三十一 書面審理
?。ㄒ唬┏俨蒙暾垥?,書面審理應包括下列在仲裁庭規定之期限內提交的申訴書:
?。?)申請方之記要書;
?。?)他方當事者之記要答辯書;
并且,如果雙方當事者達成此項協議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
?。?)申請方之答辯書;
?。?)他方當事者之第二答辯書。
?。ǘ┤缟暾堄呻p方共同提出,各方當事者應在仲裁庭規定之相同期間內,提交記要書,并且如雙方當事者達成此項協議或者仲裁庭認為必要,還應提交答辯書;但雙方當事者為適用上款之規定,可代之而同意其中一方當事者為申請方。
?。ㄈ┯浺獣鴳ǎ河嘘P事實之陳述;法律之陳述;意見。記要答辯書、申請方之答辯書或第二答辯書應包括:對前申請書陳述事實之承認或否認;必要附加事實;對前申訴書之法律陳述的意見;其答辯對法律之陳述;意見。
規則三十二 口頭辯論
?。ㄒ唬┛陬^辯論應由雙方當事者、其代理人、律師、證人和專家參加進行。
?。ǘ┲俨猛フ鞯秒p方當事者之同意,應決定除雙方當事者、其代理人、律師、作證人證人和專家以及仲裁庭工作人員以外其他人員可參加聽證會。
?。ㄈ┲俨猛コ蓡T在聽證期間,可向雙方當事者、其代理人、律師詢問,并要求其作出說明。
規則三十三 證據之提供
在不影響有關提供書證規則之情況下,各方當事者為達向仲裁庭和他方當事者建議之目的,應在仲裁庭規定的期限內,將準備提供之證據以及準備請求仲裁庭收集之證據,連同與證據有關之某些案情特征的確切情況通知秘書長。
規則三十四 證據:一般原則
?。ㄒ唬┲俨猛τ谒峁┑淖C據,應就其是否接受及其證明價值作出判斷。
?。ǘ┲俨猛ピ谡麄€仲裁期間如認為必要,可:
?。?)要求雙方當事者提供文件、證人和專家;并且
?。?)勘察爭議所涉及的現場,或在此現場進行調查。
?。ㄈ╇p方當事者在提供證據和采取第二款規定之措施時,應與仲裁庭合作。仲裁庭應將一方當事者未履行本款規定之義務及未履行之理由作正式記錄。
?。ㄋ模┨峁┳C據和依第二款規定采取之其他措施所產生的費用應被認為構成公約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意義上雙方當事者開支的一部分。
規則三十五 詢問證人及專家
?。ㄒ唬┰谥俨猛ネラL的領導下,雙方當事者可當庭向證人、專家提出詢問,仲裁庭成員也可提出詢問。
?。ǘ└髯C人在其作證前應作如下聲明:“本人謹以榮譽和良知慎重起誓:我將陳述事實、全部事實、并且僅僅是事實?!?/span>
?。ㄈ└鲗<以谄渥麒b定書前應作如下聲明:
“本人謹以榮譽和良知慎重起誓:我將一秉信誠提供鑒定結論?!?br />
規則三十六 證人及專家:特殊規則
除規則三十五之外,仲裁庭還可:
?。?)接受證人或專家在筆錄證詞中提供之證據;
?。?)征得雙方當事者同意,以非當庭方式對證人和專家進行詢問。仲裁庭應限定詢問之項目、期限、遵循之程序以及其他細節。雙方當事者可參加詢問。
規則三十七 勘察與調查
如仲裁庭認為必須對有關爭議現場進行勘察或調查,則應作成決議。此項決議應限定勘察之范圍或調查之項目、期限、遵循之程序及其他細節。雙方當事者可參加勘察或調查。
規則三十八 仲裁程序之終止
?。ㄒ唬╇p方當事者當庭申辨結束后,應宣布仲裁程序終止。
?。ǘ┰诓脹Q作出前的例外情況下,仲裁庭因發現對裁決有決定性影響的新證據或對澄清某些具體案情必要時,可進行再審程序。
第五章 特別程序
規則三十九 保全措施
?。ㄒ唬┰谡麄€仲裁期間,一方當事者可請求仲裁庭采取維護其權利之保全措施。此種請求應列舉被保全之權利、請求采取之措施以及需要采取此種措施之情形。
?。ǘ┲俨猛獌炏葘徸h依上款提出之請求。
?。ㄈ┲俨猛ヒ部芍鲃硬扇”H胧┗蛘卟扇≌埱髸信e之外其他措施。仲裁庭可隨時修改和取消此種措施。
?。ㄋ模┲俨猛H在給予各方當事者發表意見機會后,才可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修改、取消此種措施。
?。ㄎ澹┍疽巹t不得禁止雙方當事者在開始仲裁程序前或在仲裁期間,請求任何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采取保全措施以保全其相應的權益,但其在載有自身承諾之協議中作出此類規定者除外。
規則四十 附帶請求
?。ㄒ唬┏p方當事者另有協議外,一方當事者可直接對爭議之標的提出附帶請求、附加請求或反請求,但以此種附帶請求在雙方當事者同意之范圍內或在中心管轄范圍內為限。
?。ǘ└綆д埱蠡蚋郊诱埱髴谔峤淮疝q書前提出,反請求應在提交記要答辯書前提出,除非仲裁庭考慮到提出附帶請求之當事者之正當理由及他方當事者之反對理由,準予其在仲裁之較晚階段上提出此項請求。
?。ㄈ┲俨猛_定附帶請求之他方當事者提出意見之期限。
規則四十一 管轄權之異議
?。ㄒ唬τ跔幾h或附帶請求不屬于中心管轄范圍或其他認為不屬于仲裁庭職權范圍之主張,應盡早提出。當事者應在確定提交記要答辯書期限屆滿前向秘書長提出異議,或者此種異議涉及附帶請求,應在提交第二答辯書期限屆滿前提出--除非異議所基于之事實在此時為當事者所不知。
?。ǘ┰谡麄€仲裁期間,仲裁庭可主動審議向其提交之爭議或附帶請求是否屬于中心管轄范圍和其本身之職權范圍。
?。ㄈ┯嘘P爭議之異議正式提出后,就實質事項之程序即應中止。仲裁庭庭長在與其他仲裁員協商后,應確定當事者對此項異議提出意見之期限。
?。ㄋ模┲俨猛獩Q定此項異議之續行程序是否應是口頭辯論。它可將此項異議作為一個先決問題加以解決,也可將其并入爭議之實質事項一并審理。如仲裁庭對異議作出裁定,或將其并入實質事項一并審理,它應再次確定續行程序之期限。
?。ㄎ澹┤缰俨猛ゲ枚幾h不屬于中心管轄范圍或不屬于仲裁庭職權范圍,它應就此作出裁決。
規則四十二 缺席
?。ㄒ唬┤缫环疆斒抡撸ū疽巹t稱為缺席方)未出庭或在整個仲裁期間未作申辯,他方當事者在仲裁中止前,可隨時請求仲裁庭審理提交之問題,并作出裁決。
?。ǘ┲俨猛皶r將此項請求通知缺席方。除非該當事者顯然無意出庭或在仲裁期間無意申辯,仲裁庭應同時給予一個寬限期,并且應:
?。?)在該當事者如未于確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狀或其他文書的情況下,指定其提交之新期限;
?。?)在該當事者如未出庭或在仲裁審理中未作申辨的情況下,指定新的審理日期。
未經他方當事者之同意,寬限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ㄈ捪奁趯脻M后或依上款規定無此寬限期時,仲裁庭應對爭議進行重新審理。缺席方未出庭或未作申辨不應認為其接受了他方當事者之主張。
?。ㄋ模┲俨猛獙彶樯写娈愖h之中心管轄權和仲裁庭本身之職權,并且如它們有管轄權,應裁定意見書在事實和法律上有無充分根據。為此,仲裁庭在整個仲裁期間可傳喚當事者到庭提出意見、提供證據、或作口頭說明。
規則四十三 和解與中止
?。ㄒ唬┤缭诓脹Q作出前,當事者就解決爭議或就中止仲裁達成協議,仲裁庭或秘書長(如仲裁庭還未成立)應依雙方當事者之書面請求,作出中止仲裁之裁定書。
裁決中載入此項和解,仲裁庭可在其裁決書中載入之。
規則四十四 一方當事者請求之中止
如一方當事者請求中止仲裁,仲裁庭或秘書長(如仲裁庭還未成立)應在裁定書中確定他方當事者可陳述其是否反對此項中止之期限。如在此期限內他方當事者沒有提出書面反對意見,應視為其已經默許了此項中止,并且仲裁庭或秘書長(如仲裁庭還未成立)應在裁定書中載入仲裁之中止。但如有異議,仲裁應繼續進行。
規則四十五 雙方當事者不作為之中止
如雙方當事者在連續六個月期間或其達成協議并獲仲裁庭或秘書長(如仲裁庭還未成立)批準之期限內,未實施任何法律行為,應視為他們已經中止仲裁,并且仲裁庭或秘書長(如仲裁庭還未成立)應在通知雙方當事者之后,在裁定書中載入此項中止。
第六章 裁決
規則四十六 裁決之準備
仲裁裁決(包括任何個人意見或反對意見)應在仲裁終結后的六十日內起草和簽署。但如仲裁庭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起草裁決書,可適長三十日。
規則四十七 裁決
?。ㄒ唬┎脹Q應以書面形式作成并且應包括:
?。?)各方當事者確切名稱;
?。?)仲裁庭依公約成立之陳述,及仲裁庭成立方式之表述;
?。?)仲裁庭各名成員姓名,以及其委任權之證明;
?。?)雙方當事者之代理人、律師之姓名;
?。?)仲裁庭開庭日期和地點;
?。?)仲裁之概要;
?。?)仲裁庭查明事實之陳述;
?。?)雙方當事者之意見書;
?。?)仲裁庭對向其提交的每一問題之決定,以及決定所依據之理由;并且
?。?0)仲裁庭就仲裁費用作出之全部裁定。
?。ǘ┎脹Q書應由投贊成票之仲裁員署名;還應標明仲裁庭各名成員簽署之日期。
?。ㄈ┲俨猛ブ魏纬蓡T不論其是否與多數仲裁員存在分歧,還是陳述其反對意見,均可在裁決書后附其個人意見。
規則四十八 裁決書之作出
?。ㄒ唬┰谌w仲裁員簽署后,秘書長應及時:
?。?)查明裁決書原本之真實性并將其連同所有個人意見及反對意見之陳述存入中心檔案;
?。?)將核對無誤之裁決書(包括個人意見及反對意見之陳述)副本發送各方當事者,標明原文及所有副本之發送日期。
?。ǘ┖藢o誤之裁決書副本發送之日,應視為裁決書已經作出。
?。ㄈ┟貢L根據請求,應向當事者提供適當數額之附加裁決書副本。
?。ㄋ模┪唇涬p方當事者同意,中心不得公布裁決書。但中心可將仲裁庭適用之法律規則之摘錄刊登在其發行刊物上。
規則四十九 補充決定與修改
?。ㄒ唬┰诓脹Q書作出后的四十五日內,任何一方當事者依公約第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可請求對裁決作補充決定或進行修改。此項請求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秘書長。請求書應:
?。?)確定有關之裁決;
?。?)標明請求日期;
?。?)詳細陳述;
1)請求方認為仲裁庭遺漏了的問題;
2)請求方要求修改的裁決之錯誤;
?。?)交付手續費。
?。ǘ┟貢L收到請求書和手續費后,應即時:
?。?)準予請求書登記;
?。?)將此項登記通知雙方當事者;
?。?)將請求書和有關附件之副本送達他方當事者;
?。?)將準予登記通知書副本,連同請求書及有關附件之副本送達仲裁庭各成員。
?。ㄈ┲俨猛ネラL應與其成員協商有無必要開庭審理此項請求。仲裁庭應確定雙方當事者就請求書發表意見之期限,并且應確定其審理之程序。
?。ㄋ模┮辣疽巹t,仲裁庭之任何決定可適當適用規則四十六至規則四十八之規定。
?。ㄎ澹┤缑貢L在裁決書作出的四十五日后收到請求書,他應拒絕予以登記,并就此及時通知請求方。
第七章 裁決之解釋、修改及撤消
規則五十 申請
第八章 一般性條款
規則五十六 最后條款
?。ㄒ唬┍疽巹t以中心正式語言作成之文本應具有相同效力。
?。ǘ┍疽巹t可作為中心之仲裁規則援引。